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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魚2.5公斤被判拘役6個月

本報訊 看似微不足道的2.5公斤魚, 如果採用禁用設備在休漁期的禁漁區捕獲, 那就絕非小事。 近日, 梁某勝被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6個月, 緩刑6個月。 據悉, 該案是我市檢察機關近年來提起公訴的首宗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

2016年7月6日淩晨2時許, 梁某勝等人在南海區海洋伏季休漁期間駕駛三無機動船在我市橫門某海域位置(屬於南海區伏季休漁範圍內)使用“發電機組”、“升壓器”、“帶電線鋪網”等工具從事電魚捕撈作業。 當日淩晨5時許, 廣東省漁政總隊中山支隊執法人員巡查至該海域時,

當場查獲梁某勝等人及其船隻設備和雜魚死體約2.5公斤。 隨後, 梁某勝被移送刑事立案處理。

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於今年3月3日對梁某勝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3月20日作出以上判決。 據檢察官介紹, 我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用“電魚”等方式進行捕撈。 《關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涉嫌相關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包括: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情形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情形。

梁某生既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 同時還使用了禁用工具, 故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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