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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灣銀行原董事長滕沖受賄一審獲刑十年

8月22日, 廣西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北部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滕沖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受賄罪判處滕沖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15年, 被告人滕沖先後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廣西北部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 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3.7859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滕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共計人民幣713.7859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且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 退出贓款538.4萬元,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版權所有,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作者╱賴靂峰 攝影╱黃奕俊 編輯╱黃莉藝

廣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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