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作者潘晨芳供職于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運營部。 相關研究成果已發表在《上海水產》2017年第1期和《中國保險》2017年第2期。 本文為【農業保險研究】專稿。
目前上海市由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開展的水產養殖保險險種共4類, 分別為:水產養殖(經濟魚蝦)保險、水產養殖(南美白對蝦)保險、水產養殖(圍網養蟹)保險、水產養殖(池塘養蟹)保險。
上述水產養殖保險產品, 保險責任內容多以“天災”為主, 其中南美白對蝦養殖保險覆蓋面最廣, 保障程度較深。 南美白對蝦養殖保險由於生物特性敏感複雜, 在發生自然災害後容易發生次生損失,
目前對南美白對蝦養殖生產較大影響為疾病, 主要為白斑病與桃拉病。 近年來, 南美白對蝦養殖的發病率呈上升態勢, 且尚無有效治療的藥物及手段。
(1)環境是誘發病毒病爆發的主要因素。 當病毒數量、外部環境、自身抵抗力三種因素達到一定綜合水準, 即導致死亡。 苗種品質、池塘環境、氣候條件以及飼養管理等均與白對蝦養殖是否成功息息相關。
(2)連續降雨是誘發大批量南美白對蝦病毒性疾病爆發的主要因素。 上海市自2016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 連日陰雨以及暴雨天氣居多。 一方面, 雨天氣導致光照不足和水溫較往年偏低,
實例證實, 連續陰雨、台風雨、暴雨等異常氣候過後常常會出現南美白對蝦的發病高峰, 2016年6月底至7月上旬的連續陰雨天氣就是如此。 對於南美白對蝦露天養殖來說, 連續多日的大量“降雨”就是“災害”, 是對南美白對蝦露天養殖影響最大的氣象因數。
1.梅雨季節應對措施。 (1)提高水位, 穩定水質:可以及時提高水位至1.5-1.8米以上, 以減輕連續陰雨對池水帶來的影響,
2.颱風或熱帶風暴應對措施。 (1)加固堤壩:應該對有危險的養殖池塘堤壩及時進行維修加固, 以防潰堤造成損失。 (2)降低水位:應該及時降低池塘水位, 防止養殖池水位過高, 導致漫塘。 (3)加強巡邏:應該加強檢查供電設施、堤壩閘門的受損情況, 增加巡塘次數。 (4)排表層水:應該及時排除表層注入的雨水,
南美白對蝦露天養殖保險可以採用氣象指數化保險的形式進行風險保障, 通過科學實驗或歷史資料測算等方式, 建立降雨量這個氣象因數與損失發生率的動態模型。
活體生長特性相對動態且複雜, 需要建立相對符合本市的降雨量與南美白對蝦損失率的對應關係模型。 除重點收集不同程度降雨量以及降雨持續時間對各個生長階段南美白對蝦的影響外, 還可以順便採集相應的溫度、水溫、溶解氧等等對南美白對蝦生產有影響因素的資料, 逐步開展多個影響因數的綜合分析。
氣象指數保險的形式,
氣象指數保險的最大優勢就是使得理賠流程簡便化、自動化、快速化, 當氣象因數達到理賠觸發值時就啟動理賠, 無須現場查勘定損, 哪怕保險標的物沒有發生損失, 保險公司也根據約定損失率進行賠償, 從而“促進”投保農戶在災害發生時“主動”採取防災防損措施的積極性, 若防災防損得當, 保戶既可以獲得生產收益又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
首先, 保險賠償的基礎原理在於保險標的物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發生了損失, 那麼運用氣象指數保險後, 保險標的沒有發生損失也進行賠償是違背基礎原理的;
其次,氣象指數保險若只是開展試點,多年中偶發大災保險公司能夠承受,但無能力開展全覆蓋式推廣,會憂慮發生多災巨賠的情況,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會因為償付問題不斷提高觸發門檻或取消產品;
第三,運用氣象指數保險若仍要人工開展現場查勘定損,又變向增加了成本投入,降低了保險指數化產品的科技程度;
第四,保戶得知購買指數保險後,還需要結合真實損失情況才能獲得賠付,恐怕就沒有了“防災防損”積極性。
那麼,是否能有一舉兩得的辦法,即使保險產品運用不背離保障原理,又不削減保戶的投保和防災積極性呢?作者認為,在理賠操作可以設計雙重選擇,給予有損失保戶和無損保戶兩種不同形式的補償機制。
對於有真實損失的農戶:當氣象因數觸發理賠時,根據理賠賠償比例給予“正常的”生產損失賠款;
對於積極開展防災防損實際沒有發生損失的保戶:提供兩重賠償選擇,一是可以獲得依據保單約定的生產損失賠償,另一種是申請補償因防災防損額外支出的施救費用。由保戶進行選擇。
那如果生產損失賠償遠高於施救費用補償額度,為促進保戶選擇較小的施救費用補償,保險公司在施救費用補償之外,還可以給予主動回饋真實無損失情況的保戶下一年度保險費率優惠,防災防損物資獎勵、生產技術考察培訓機會等等,並且建議聯合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技術部門、行業協會在開展相關考評表彰時,將其生產技術、防災防損、保險情況與“社會榮譽”結合在一起,使得真正“做得好”的養殖農戶能獲得金錢以外的鼓勵,從而真正發揮保險保障促進產業積極發展的作用,逐步推進建立生產體系中的誠信機制。
保險標的沒有發生損失也進行賠償是違背基礎原理的;其次,氣象指數保險若只是開展試點,多年中偶發大災保險公司能夠承受,但無能力開展全覆蓋式推廣,會憂慮發生多災巨賠的情況,這就使得保險公司會因為償付問題不斷提高觸發門檻或取消產品;
第三,運用氣象指數保險若仍要人工開展現場查勘定損,又變向增加了成本投入,降低了保險指數化產品的科技程度;
第四,保戶得知購買指數保險後,還需要結合真實損失情況才能獲得賠付,恐怕就沒有了“防災防損”積極性。
那麼,是否能有一舉兩得的辦法,即使保險產品運用不背離保障原理,又不削減保戶的投保和防災積極性呢?作者認為,在理賠操作可以設計雙重選擇,給予有損失保戶和無損保戶兩種不同形式的補償機制。
對於有真實損失的農戶:當氣象因數觸發理賠時,根據理賠賠償比例給予“正常的”生產損失賠款;
對於積極開展防災防損實際沒有發生損失的保戶:提供兩重賠償選擇,一是可以獲得依據保單約定的生產損失賠償,另一種是申請補償因防災防損額外支出的施救費用。由保戶進行選擇。
那如果生產損失賠償遠高於施救費用補償額度,為促進保戶選擇較小的施救費用補償,保險公司在施救費用補償之外,還可以給予主動回饋真實無損失情況的保戶下一年度保險費率優惠,防災防損物資獎勵、生產技術考察培訓機會等等,並且建議聯合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技術部門、行業協會在開展相關考評表彰時,將其生產技術、防災防損、保險情況與“社會榮譽”結合在一起,使得真正“做得好”的養殖農戶能獲得金錢以外的鼓勵,從而真正發揮保險保障促進產業積極發展的作用,逐步推進建立生產體系中的誠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