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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和環保法的解讀

一、新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 從修正到修訂, 這部新環境保護法歷經四次審議, 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稱為史上最嚴法規, 。 新環保法具體“新”和“嚴”體現以下幾點:

1.環保違法成本提高, 按日記罰上不封頂。 對於沒有環評、暗管排放、偽造瞞報數據等違法主體可立刻拘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資訊將記入誠信檔案,

將影響企業的發展。 )

2.環保檢查機構增加執法權力(未來, 環保部將擁有更多法律權力, 對環境破壞行為和相關責任單位採取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包括關閉污染企業, 沒收污染設施、設備等。 );

3.增加公眾健康評估, 企業周邊人員的健康情況將和企業掛鉤, 第39條;

4.資訊公開, 保護舉報人;

5.加強生態保護,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 特別對於危險廢物處理的力度加大(生態保護紅線的完善, 將使可能產生污染的工業不得進入受保護的區域, 包括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 );

6.提高大氣污染懲罰標準;

7.新增環評:規劃環評、政策環評、污染物總量控制(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 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不得開工建設。 );

8.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9.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二、新安全生產法:

2014年8月31日公佈的新安全生產法(簡稱新法)主席令13號將於2014年12月1日頒佈實施,

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一百十四條,與現行法的七章九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相比舊法, 新法強化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地位, 進一步加強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明確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及加強基層執法力量, 加大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力度。 結合企業實際, 將與企業密切相關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下解讀:

1.堅持以人為本, 推進安全發展, 突出了安全生產管理中紅線管理;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突出安全生產方針的地位;

3.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1完善了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 增加了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3.2新增高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准入制度;

3.3需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 要求企業規定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3.4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

3.5新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的規定;

3.6新增安全生產狀態定期報告制度;

3.7新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和代治理制度。

4. 明確企業需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並對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進行了規定;

5. 明確企業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進一步突出安全標準化地位;

6. 強化推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對於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和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7.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8. 新法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罰款力度進一步加大,具體表現如下:

8.1 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

8.1.1 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

8.1.2 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

8.1.3 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8.2 加大對違規行為的罰款處罰力度,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對於違規不糾行為實行多部門聯合強制執行,實現對違規企業的停水、停電、停氣、停止供應民用**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8.3 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將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記入檔案中,實現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從而限制違法企業的發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限制其新增專案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7.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8. 新法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罰款力度進一步加大,具體表現如下:

8.1 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

8.1.1 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

8.1.2 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

8.1.3 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8.2 加大對違規行為的罰款處罰力度,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對於違規不糾行為實行多部門聯合強制執行,實現對違規企業的停水、停電、停氣、停止供應民用**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8.3 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將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記入檔案中,實現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從而限制違法企業的發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限制其新增專案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和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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