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火災發生後,小王立即向保險公司報了案。 保險公司根據小王投保的保險險種情況,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起火車輛扣除殘值後定損金額為18.7萬餘元。
【律師說法】
產品品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本案中,因車輛的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並未存在過錯,且能夠指明涉案車輛的生產者是某公司,據此車輛生產廠家應對車輛發生火災並燒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