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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樓堂館所建設有了法律“硬約束”

“嚴格控制機關團體樓堂館所建設, 是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推動政風作風轉變和廉潔政府建設、落實國務院‘約法三章’的重要舉措。 ”李克強總理8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強調。

當天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後的《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草案)》, 使公共資金資源更多用於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本屆政府成立之初, 李克強總理代表新一屆政府提出“約法三章”, 其中第一條就是本屆政府期間, 一律不得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

在8月18日的常務會上, 李克強總理明確, 管理條例的出臺旨在把嚴格控制機關團體樓堂館所建設的舉措制度化,

建立長效機制, 推動監督檢查常態化。

草案對機關、人民團體、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其他團體和事業單位等新建、擴建、改建、購置辦公用房等作出嚴格限制, 明確規定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禁止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建設辦公用房, 對財政給予經費補助的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建設、維修樓堂館所也要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管理辦法。

“要嚴格監督執法, 對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堅決查處、嚴肅問責!”李克強總理在常務會議上指出。

草案嚴格機關團體辦公用房項目審批和建設資金管理,

要求對屬於禁止建設或建設必要性不充分、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不得批准;辦公用房專案的建設資金由預算資金安排, 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向單位或個人攤派、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及接受贊助或捐贈等。

草案還對建設樓堂館所的資訊公開、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 對違法行為明確了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責令限期騰退、對相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等措施。

“要把寶貴的財政資金更多用於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李克強總理說, “要讓人民過上好日子, 政府就要過緊日子。 ”(王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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