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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新政」依法收養子女 登記戶口

申請人申報收養子女戶口應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1、收養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 年滿30周歲,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一名14周歲以下子女的;

2、無配偶單身男性收養人收養女性被收養人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須相差40周歲以上;

3、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被收養人的, 不受單身男性收養人和女性被收養人年齡間隔40周歲以上及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被收養人年齡超過18周歲的不予落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5、收養孤兒(應有送養人即監護人)、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 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養子女的限制;

6、收養人須滿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條件, 並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明;

7、被收養人應具有戶籍。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收養人雙方簽字);

2、《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本;

4、《收養登記證》原件及影本;

5、收養人撫養能力證明;

6、收養人醫院體檢證明;

7、《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民政部門公告;

9、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被收養人的, 提交被收養人生父母與收養人血親關係的證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穩定住所(不動產權證書)證明原件及影本;

11、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同意落戶證明;

12、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的DNA打拐比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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