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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政協原副主席受審 曾給李億龍送2公斤黃金

庭審現場, 黃澤春長達24頁的起訴書念了33分鐘!8月24日上午10:00, 湖南省懷化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黃澤春(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

受賄546.382萬元

單筆金額從4000元到153.8萬元不等

6月24日的庭審現場, 旁聽席座無虛席。 起訴書長達24頁, 公訴人念了33分鐘。

起訴書指控, 黃澤春所收受賄賂, 除大量現金, 還有重1000克、500克的黃金若干, 一帆風順千足金塊, 辛卯兔千足金塊, 價值10.5萬的重1000克熊貓富貴金工藝品, 清代青花釉裡紅雲蝠彩碗, 清代瓷盤, 尼桑天籟轎車等。

2007年—2015年間, 被告人黃澤春利用其擔任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沅陵縣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懷化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懷化市樞紐編組站搬遷工程副指揮長的職務便利, 收受個人或單位財務, 共計折合人民幣546.382萬元。

起訴書共列出26項受賄指控,

金額從4000元、5000元、1萬元到106萬元、153.8萬元不等。

其受賄涉及工程項目招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爭取專案資金、撥付融資扶持資金、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

貪污85.25萬元

送2公斤黃金給李億龍

其中, 以45.25萬元公款購得的2000克黃金, 被黃澤春分兩次送給了時任中共懷化市委書記李億龍。

而在2011年3月, 黃澤春通過工作人員以虛開發票的形式, 將個人在北京的大額消費共計人民幣40萬元予以報銷, 之後該40萬元輾轉多人後最終進入黃澤春腰包。

以受賄罪、貪污罪提起公訴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 被告人黃澤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

被告人黃澤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數額巨大,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起公訴。 8月24日上午10:00, 該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 上午的庭審已經結束, 下午還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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