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民初5498號
劉德才:
本院受理原告吳玉華訴被告劉德才、王錦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 (2016)粵0112民初5498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原告吳玉華與被告劉德才、王錦珍於2014年7月8日簽訂的《抵押還款協議》有效。 二、原告吳玉華在被告王錦珍所負以下債務(王錦珍應向吳玉華歸還借款本金186000元, 以及自2014年8月25日始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項中實際追繳的數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