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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吳玉華訴被告劉德才、王錦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民初5498號

劉德才:

本院受理原告吳玉華訴被告劉德才、王錦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 (2016)粵0112民初5498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原告吳玉華與被告劉德才、王錦珍於2014年7月8日簽訂的《抵押還款協議》有效。 二、原告吳玉華在被告王錦珍所負以下債務(王錦珍應向吳玉華歸還借款本金186000元, 以及自2014年8月25日始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項中實際追繳的數額,

應予扣減)的範圍內, 對拍賣、變賣抵押物廣州市黃埔區黃埔東路191-203號地下室28車位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吳玉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6元, 由原告吳玉華負擔340元, 被告王錦珍、劉德才負擔5956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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