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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成指EF聯接: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按照目標 ETF 基金合同的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標 ETF 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並對目標 ETF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7)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資料;

(8)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資訊披露檔;

(2)瞭解所投資基金產品, 瞭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資訊披露, 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 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 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

請;

(1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 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 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

2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 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3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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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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