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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

8月14日, 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公開宣判, 對被告人李富山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對李富山貪污贓款予以退還, 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富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鑒於李富山貪污犯罪系未遂, 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富山受賄贓款已經全部追繳, 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 濟南中院(微信號jinanzho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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