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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公積金辦事處被罰30萬 原因是法院執行公務不配合

遼寧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號8月16日發佈消息, 8月15日該院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送達了一份處罰決定書, 決定對該辦事處罰款30萬元, 對兩名工作人員各罰款5萬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稱, 8月14日下午, 該法院執行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 辦理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帳戶業務, 被要求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 該辦事處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8月16日上午,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經不止一次,

給法院執行造成很大麻煩。

瓦房店法院稱, 這是該院對協助執行義務人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開出的首張罰單。 同時, 法院還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司法建議書。

圖為宣讀罰款決定書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號公佈了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騰飛與大連鑫浪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潘延偉、遲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 查明, 2017年8月14日下午, 法院執行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帳戶業務,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其負責協助執行的工作人員邰湛棋、石遠飛要求該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 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決定如下:

一、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限於2017年8月22日前交納;

二、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工作人員邰湛棋、石遠飛各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限於2017年8月22日前交納。

如不服從本決定, 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 口頭或者書面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一次,

覆議期間, 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瓦房店法院稱, “被處罰人負有法定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工作, 司法機關要求履行協助執行行為系司法公職行為, 非個人業務, 要求本院幹警按公民個人業務排號辦理, 拒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 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 必須對違法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

瓦房店法院還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了三點司法建議:

1、加強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幹部, 員工配合司法機關協助義務方面的業務培訓, 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規範司法協助業務。

2、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直接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3、參照房產及銀行等相關協助執行部門設立單獨的司法協助視窗。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規範司法協助業務。

2、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直接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3、參照房產及銀行等相關協助執行部門設立單獨的司法協助視窗。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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