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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共氣象資訊實行統一發佈 非法發佈傳播最高罰5萬

生活報8月24日訊 24日,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氣象資訊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該《條例》是全國關於氣象資訊服務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立法具有創制性。 今後, 公共氣象資訊實行統一發佈制度, 非法發佈傳播將受罰。

不得擅自更改

《條例》規定,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或者資訊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佈的公眾氣象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傳播公眾氣象資訊時, 不得擅自更改資訊內容和結論,

不得傳播虛假資訊、非法管道獲得的資訊。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無償及時發送應急短信而未無償及時發送的, 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備案

《條例》提出, 傳播本省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 應當記錄所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內容及時間、互聯網地址。 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 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處罰

《條例》規定, 非法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資訊的;偽造、冒用傳播信用標識的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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