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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以公司的名義借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借錢, 在咱生活中是很常見的事情。 平常身邊的親朋好友生活中有個困難需要錢的, 大家肯定會借錢給對方, 先解了對方的燃眉之急再說。

然而, 有部分人會以公司的名義來借款, 對於這種情況, 借款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以公司的名義借款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案情簡介】

劉某是某廠的銷售科長。 2006年, 劉某想開辦一家小型的修理廠, 為此向朋友代某借款30萬元。 劉某擔心代某不願意借錢, 謊稱自己的工廠周轉不開, 急需資金周轉。 代某表示同意, 但需劉某提供擔保。 劉某找到朋友付某, 稱工廠急需資金周轉請其為自己做擔保。

付某無法推託, 表示同意。 因付某為私營企業主, 且資金雄厚, 代某同意借款給劉某, 兩人簽訂了合同。

在借款人一欄, 劉某填上了工廠和名稱, 未蓋公章, 但簽了自己的姓名。 後來劉某經營不善, 到期無錢還款。 代某要求付某還款遭到拒絕,

又向工廠要求還款, 而工廠稱劉某侵犯了自己的名稱權, 要起訴劉某。 劉某的行為是否侵犯工廠的名稱權?

【以案釋法】

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工廠的名稱權。

我國法律規定,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胡名稱權。 本案中劉某未經工廠同意, 以工廠的名義借款, 其行為侵犯了工廠的名稱權。 劉某謊稱是工廠借款, 騙取了付某的擔保, 符合重大誤解的要件。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所以, 在本案中劉某以工廠的名義借款, 侵犯了工廠的名稱權, 並導致了付某的重大誤解而提供擔保, 付某沒有過錯, 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也就不必為其償還債務。 因此, 本案的欠款應由劉某自己償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七十一條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品質、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 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律師提示】

企業名稱權是一種獨佔使用權,

除企業自身外, 其他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名稱, 否則構成侵權。 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以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兩種較為典型。 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冒充他人企業名稱, 而為自己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即冒名頂替;盜用他人企業名稱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 擅自以他人企業名稱進行營利活動, 給權利人帶來不利益的行為。

此外, 行為人故意將自己的企業名稱與他人的企業名稱相混同, 給企業名稱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侵權行為。

企業名稱經部分或整體轉讓後, 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業名稱,

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

(轉發自廣西普法, 原文連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Y2OTc0Mw==&mid=2665573471&idx=1&sn=b120b01a2bd06381689c31cfd81d2875&chksm=807e931fb7091a09bfbe0c3da5389a4ffbde55282841c4b9209122dcc3fb7f4e03d0f7ba31ac&mpshare=1&scene=23&srcid=0825WUoZsrKIcYmuqfADire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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