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生育有五個子女, 即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張戊。 張某於1982年退休, 享受養老金、醫療保險待遇等。 張某的父母早已去世。
【律師說法】
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 不得遺囑繼承
首先, 從取得時間和性質上看, 死亡撫恤金和遺產存在區別。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並列舉遺產的範圍。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或者其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相當於生活補助費。 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 含有對死者近親屬或被撫養人精神撫慰的性質。
其次, 將死亡撫恤金定性為遺產不符合立法本意。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顯然, 如果將死亡撫恤金作為遺產, 則死者生前的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主張清償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違反了死亡撫恤金的制度設計本意。 將死亡撫恤金作為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
本案中, 代書遺囑雖符合繼承法關於代書遺囑的形式規定, 但死亡撫恤金是張某死亡後, 社保部門支付給死者直系親屬的財產, 不是張某的遺產。 故張某代書遺囑中涉及死亡撫恤金處分部分的內容無效。
本案中, 死亡撫恤金是社保部門給予死者張某直系親屬的財產, 死者的父母、配偶先于死者死亡, 該款46020元屬於原告及五名被告共有。 具體分割時應綜合考慮權利人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緊密程度、撫養關係及生活困難情況等因素, 酌定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