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留學歸來的小麗本來衣食無憂,
家人也對其十分溺愛,
在這樣較為優越的生活條件下,
她卻因盜竊成癮而屢次被捕。
從第一次犯案到現在,
十年之間她已經第三次因盜竊站在被告席上了。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偷這些東西,
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事後小麗這樣說道。
最近的這一次犯案則“完全是臨時起意”。 小麗說, 當日, 自己正在逛街時, 偶然間看到一名“上班族”, 於是便尾隨這名“上班族”進入本應刷卡才能進入的辦公區域, 偷走了該公司的單反相機、鏡頭等貴重物品, 然後乘坐網路預約的計程車離開。
對於“病理性盜竊”這種特殊的盜竊行為, 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病理性盜竊”的行為人往往生活條件優越, 對於盜竊所得贓物基本只用來收藏或觀賞, 因此追回贓物較容易, 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盜竊案件要小。 案件中, 小麗積極主動認罪並歸還贓物, 法官考慮到案件事實, 對小麗從輕處罰, 這也體現了法理與情理之間的博弈。
我們常說的“法不容情”, 指的並不是完全不考慮人倫情理。 事實上, 法理與情理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一方面, 法理與情理具有一致性。
在法理與情理的衡平上, 有許多不同的意見, 但令人欣慰的是, 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和公眾法治意識的提高,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人民陪審團制度已經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支援, 並運用於司法實踐之中。 法官如何在案件中找到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 也將成為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值得反復思量的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