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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盜竊——論法理與情理的衡平

從日本留學歸來的小麗本來衣食無憂, 家人也對其十分溺愛, 在這樣較為優越的生活條件下, 她卻因盜竊成癮而屢次被捕。 從第一次犯案到現在, 十年之間她已經第三次因盜竊站在被告席上了。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偷這些東西, 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事後小麗這樣說道。

最近的這一次犯案則“完全是臨時起意”。 小麗說, 當日, 自己正在逛街時, 偶然間看到一名“上班族”, 於是便尾隨這名“上班族”進入本應刷卡才能進入的辦公區域, 偷走了該公司的單反相機、鏡頭等貴重物品, 然後乘坐網路預約的計程車離開。

警方通過對網約車的調查, 最終將小麗抓獲。 經鑒定, 涉案物品價值兩萬餘元。 之後, 醫 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對小麗的精神狀況做了鑒定, 結果顯示小麗為“病理性盜竊”。

對於“病理性盜竊”這種特殊的盜竊行為, 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病理性盜竊”的行為人往往生活條件優越, 對於盜竊所得贓物基本只用來收藏或觀賞, 因此追回贓物較容易, 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盜竊案件要小。 案件中, 小麗積極主動認罪並歸還贓物, 法官考慮到案件事實, 對小麗從輕處罰, 這也體現了法理與情理之間的博弈。

我們常說的“法不容情”, 指的並不是完全不考慮人倫情理。 事實上, 法理與情理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一方面, 法理與情理具有一致性。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 ”意思就是指法律與情理不是完全對立的兩個事物。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定分止爭, 法理也是情理的一種體現。 一部法律的制定, 必然離不開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撐。 另一方面, 法理與情理也具有衝突性。 我們知道, 法律有一定的滯後性, 再完善的法律, 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處理所有的社會糾紛。 因此, 面對法律尚未涉及的新型社會問題, 或者針對某一社會糾紛, 雖然法律上有了相關的規定, 但其規定卻可能較為模糊、含義不明時, 法官應做的, 就不僅僅是簡單地把法律規定套用到案件中, 還必須在其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 在情理和法理之間反復考量, 以求用既不違反法律精神,
但又符合案件事實及情理的方式, 妥善裁決案件。

在法理與情理的衡平上, 有許多不同的意見, 但令人欣慰的是, 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和公眾法治意識的提高,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人民陪審團制度已經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支援, 並運用於司法實踐之中。 法官如何在案件中找到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 也將成為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值得反復思量的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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