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戶籍人員, 男性年滿60周歲, 女性年滿55周歲, 已辦理退休手續, 投靠子女在我市連續居住滿5年, 子女均為我市居民戶口, 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申請落戶人員子女中有符合國家規定家屬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或已出國定居註銷戶口的, 不受子女戶口均在我市的限制。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人與被投靠人雙方簽字);
2、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4、《退休證》原件及影本;
5、申請人與被投靠子女之間的關係證明材料(戶籍檔案、人事檔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等);
6、申請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戶口名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其他子女有符合國家規定家屬隨軍條件現役軍人的, 須由所在部隊提供其符合家屬隨軍條件的材料、軍官證、註銷戶口證明;其他子女中有出國定居已註銷戶口的,
7、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8、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9、《居住證》或《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原件及影本;
10、在我市連續居住滿5年的調查取證材料(由社區民警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