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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合同獲28600元非法賠償 騙財虛假訴訟被追究刑責

甯德網消息(張文奎 黃雪芬)2014年, 壽甯縣趙某甲以張某某燒毀其果園為由上訴法院, 調解後獲賠28600元。 後經過壽寧縣檢察院履職過程中發現趙某甲虛假訴訟的行為, 對此案件啟動了監督程式, 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近日,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 駁回原審原告趙某甲的訴訟請求。

事情要從一份“穿越時空”的虛假合同引發民事案件說起。 2008年2月, 壽寧縣某鄉村民張某某因失火導致同村趙某乙種植的果園被燒毀。 案發後, 趙某乙向張某某及家人索要賠償無果。 2008年6月份, 趙某甲得知後,

以幫助趙某乙索賠為由, 和趙某乙簽訂了落款時間為2006年7月8日的虛假果園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

2014年1月19日, 趙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張某某賠償其承包的果園被燒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並提交了其和趙某乙簽訂的虛假《承包合同》及《補充協定》作為證據。 同日, 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趙某甲和張某某方達成調解協定, 由張某某方賠償趙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28600元。

2015年10月, 壽寧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趙某甲虛假訴訟的行為。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標稱時間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補充協定》的印刷體文字形成於2008年6月前後。 2016年9月, 法院作出判決, 原審原告趙某甲因犯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 趙某乙因犯偽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4月, 壽寧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工作人員介紹, 本案中的通過簽訂“穿越合同”進行民事訴訟的行為, 是一種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 民間俗稱“打假官司”。 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當相應民事責任的同時, 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 修正案中就打擊虛假訴訟現象作出了新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 作為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 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合法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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