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強險何時生效?如何賠付?本報通過典型案例釋疑解惑
交強險保單一出立即生效
舉案說法
中國甘肅網3月27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導 (記者 陳振峰) 私家車越來越多, 交強險是政府部門規定車主必須購買的一種車輛保險, 但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後理賠時,不少車主還是會與保險公司發旆各種糾紛, 本報就交強險的生效時間、如何賠付等大家生活中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梳理, 以典型案例為大家釋疑解惑。
案例一:
交強險投保後未立即生效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二輪摩托車沿秦安縣濱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豐樂橋路段處左轉彎時,
後經司法鑒定, 李某構成十級傷殘, 需後續治療費。 韓某駕駛的無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系其本人於事故發生當天購買。 並於2015年12月16日17時48分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一份, 保險公司于同日17時48分向被保險人韓某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 該保單載明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17日零時起至2016年12月16日二十四時止。
審理中, 保險公司認為其所承保的交強險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還未生效, 拒絕賠償, 而韓某認為涉案交強險應自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保單時生效, 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交強險不同於商業險, 是由政府強制車主購買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 是為了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對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 具有社會公益性。 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 使得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 這顯然有悖於交強險立法的指導思想。
此外, 2009年3月25日保監會下發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其承保的涉案事故車輛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不足部分, 根據韓某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 由韓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機動車修理費
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算
郭某某駕駛小轎車行駛至花園酒店停車場與張某停放的車輛相撞, 事故發生後, 某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定損, 核定費用為10180.9元, 張某將受損車輛送往蘭州汽車維修公司維修, 花費10160元。 庭審現場, 張某提供了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甘肅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
張某車輛修理完成後, 誰知郭某某卻拒絕支付該修理費。 無奈, 張某將郭某某告到法院, 請求依法判令郭某某立即賠償修理費;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上, 郭某某辯稱, 事故發生屬實, 但他認為車輛維修費用過高, 花不了這麼多錢。
法院審理認為,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
法官說法
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屬違法的規定
秦安縣人民法院法官邵文霞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案例一中,因涉案小型普通客車已於2015年12月16日17時48分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並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故保險合同應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的時間即2015年12月16日17時48分起成立並生效。
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屬違法的規定
秦安縣人民法院法官邵文霞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案例一中,因涉案小型普通客車已於2015年12月16日17時48分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並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故保險合同應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的時間即2015年12月16日17時48分起成立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