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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律師以案說法——企業勞動關係的認定

很多企業家在進行法律培訓時, 都在反應一個問題, 理論上的學習相對較難, 而且在實際應用中自己很難快速對應理論進行應用,

法商領道特邀知名律師為大家“以案說法”講解法律法規, 以場景化的方式, 提高各位讀者關於法律知識的學習借鑒效果。

本文根據是廣東文品律師事務所資深企業法律顧問張軍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的實操經驗, 針對企業勞動關係認定問題, 進行簡要分析並提出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 該公司突然以企業經營困難為由, 通知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限期辦理交接手續, 張先生要求支付離職補償均未得到公司任何回復。

二、案件辦理經過

1、張軍律師接受委託後, 向深圳龍華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但該委員會以證據不足、不符合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2、接收《不予受理通知書》後,

張軍律師代為依法向深圳市寶安區法院提起訴訟。 但該院以員工證據不足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駁回起訴。

3、一審敗訴後, 張軍律師依法向深圳市中級法院上訴, 經過二審法庭調查和審理, 二審判決支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依法支持七萬餘元工資補償。

三、裁判主要內容:

1、本院認為, 本案存在以下爭議焦點:

第一, 張先生與海南某公司、深圳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本院二審期間調取的證據顯示, 深圳某公司監事陳某向張先生支付了2014年8月、2014年10月和2014年11月的工資以及其他出差預借款、報銷款。

而案外人深圳某代理有限公司亦證明張先生曾代表海南某公司與其簽訂過《智慧財產權諮詢服務協定》。 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張先生曾為海南某公司提供勞動。

因此, 根據張先生的主張, 本院認定張先生與海南某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海南某公司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與義務。

同時, 鑒於海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之間系關聯關係, 張先生為海南某公司提供勞動, 但工作地點一直在深圳某公司處, 亦由深圳某公司發放工資。 在沒有證據證明海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之間存在代發工資約定的情況下, 本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海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之間存在用工混同, 代理律師要求深圳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 海南某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根據本院上述認定, 張先生與海南某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海南某公司依法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張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海南某公司至張先生離職時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法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9181元(40600+20420+18161)。 張先生上訴請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 本院予以支援。

2、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寶法龍勞初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海南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上訴人張先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79181元;

(三)被上訴人深圳某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海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律師分析建議

1、案件分析:

勞動關係認定問題是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基礎和關鍵內容, 只有在法律上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才需要處理勞資雙方所涉工作待遇等系列問題。

實踐中, 由於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認定非常複雜, 只能由申請方提供工作證據予以證明, 一般從以下內容作為參考:

⑴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⑵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⑷考勤記錄;

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律師建議:

(1)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設立了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規定。 一旦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與員工存在勞動關係,但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員工提出申請後法院都會支援雙倍工資。

建議企業建立規範勞動人事管理機制,全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專人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員工到企業入職,應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繳納社保記錄。在日常工作中,也可以保留好工作記錄,作為勞動關係認定的重要依據。

本案例信息:

一審審理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案號:(2015)深寶法龍勞初字第657號;

二審審理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粵03民終5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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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司法機關認定企業與員工存在勞動關係,但企業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員工提出申請後法院都會支援雙倍工資。

建議企業建立規範勞動人事管理機制,全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專人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員工到企業入職,應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繳納社保記錄。在日常工作中,也可以保留好工作記錄,作為勞動關係認定的重要依據。

本案例信息:

一審審理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案號:(2015)深寶法龍勞初字第657號;

二審審理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粵03民終5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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