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 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包生榮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到庭參加了旁聽。
8月24日, 由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包生榮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興安盟檢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包生榮身為國家公職人員, 利用職務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人民幣1600余萬元, 另尚有超過1200余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濫用職權為國家造成重大損失29億餘元。
本案將於近日擇期宣判。
包生榮(資料圖)
人物履歷
1983.07-1996.03 , 伊克昭盟計畫委員會工作, 歷任財貿科科長、綜合科科長、投資科科長;
1996.03-1996.09 , 掛職任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鎮副鎮長;
1996.09-2000.09 , 杭錦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其間:1997.09-1998.07, 在內蒙古黨校縣級領導工業經濟培訓班脫產學習);
2000.09-2001.03 , 杭錦旗黨委副書記, 旗人民政府代旗長;
2001.03-2005.04 , 杭錦旗黨委副書記, 旗人民政府旗長(其間:2001.05-2001.11, 掛職任廣東省開平市市長助理);
2005.04-2009.02 , 杭錦旗黨委書記;
2009.02-2012.11 , 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11-2012.12 , 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2.12-2013.01 , 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3.01---, 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立案偵查2016年4月19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 依法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
2016年5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2017年4月11日, 據最高檢官網消息,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 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移送興安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 日前, 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 依法告知被告人包生榮享有的訴訟權利, 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包生榮, 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來源/北方新報、內蒙古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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