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會影響勞動者以後的退休養老等諸多待遇, 然而有些單位以種種理由, 停繳或緩交社保, 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繳社保遇到以下情況, 你可以理直氣壯說“不”!
1
單位試用期不繳社保, 員工轉正後才繳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 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 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 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 也就是說, 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2
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 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 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 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 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金。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3
單位僅以基本工資
或最低工資標準作基數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 在實際操作中,
不過, 當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 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4
檔案沒轉移到單位, 就無法繳社保
新員工入職, 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 之前的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5
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同理,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6
單位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同理,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6
單位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