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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售前檢測:對消費者“善意”的隱瞞?

專家熱議PDI檢修中經營者欺詐與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

編者按:2017年3月15日,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已滿3周年。 在過去一年中, 隨著汽車消費市場的蓬勃發展, 汽車消費過程中經營者的欺詐問題以及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問題, 成為法官、學者以及相關經營者們熱議的話題。 消費者因遭遇“消費陷阱”, 與汽車經營者間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 近日,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審判實踐, 梳理總結近年來受理的此類糾紛案件常見類型, 分析在汽車消費中消費者權益易受損害的原因、表現及目前的維權障礙等,

以期對存在的一些潛規則進行揭露, 並對消費中隱藏的風險有所警示。

新車售前多處檢修, 消費者起訴獲賠一倍賠償

2013年6月, 王女士從東寶汽車公司購買寶馬車一輛, 價格為47.97萬元。 2014年3月, 王女士發現車輛在2013年5月30日存在維修記錄。 記錄顯示:“本次維修, 胎壓已經調整到標準值;拆裝右後防爆盤式輪輞;右後輪動平衡;按估價單維修左門門把手及右後輪轂;噴漆1。 ”王女士認為東寶公司故意隱瞞車輛被維修的事實, 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故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合同, 東寶公司退還購車款47.97萬元, 按照車款的三倍賠償王女士143.91萬元以及車輛購置稅費損失5萬餘元。

汽車銷售者東寶公司稱, 記錄中所謂的“維修”並非維修, 而是PDI檢測(Pre-Delivery Inspection, 即新車交付前檢測), 屬於車輛在交付客戶之前的例行檢查和整備, 廠家授權將車輛交付客戶之前由汽車銷售者進行車輛整備。 案件中所謂的“維修”, 包括車輛經過一段時間停放後必須定期進行的胎壓、前後輪動平衡的常規檢查, 以及表面噴漆。

“此種PDI檢測是行業慣例, 銷售者不需要將上述PDI檢測結果和內容告知消費者, 只需要保證車輛完好, 沒有安全隱患, 東寶公司沒有隱瞞重要商品資訊的故意, 也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東寶公司辯稱。

經過兩審法院查明, 該車於2013年3月30日已經進行了一次標識為“PDI”操作, 而2013年5月30日的操作標識為維修,

所顯示的內容為按估價單維修左門門把手及右後輪轂、噴漆等。

該案一審法院認為, 東寶公司隱瞞了車輛維修的資訊, 構成欺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為, 東寶公司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應認定為欺詐。 理由是, 第一, 2013年5月30日的操作標識為維修, 所顯示的內容為按估價單維修左門門把手及右後輪轂、噴漆, 已經超出PDI檢測的範圍, 更符合車輛維修的特徵;第二, 新車在出售前的維修情況等重要資訊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 應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 銷售者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 東寶公司明知涉訴車輛經過維修, 而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出售給王女士, 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選擇權,

故構成欺詐。 考慮到王女士購車時間系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頒佈之前, 故應適用舊法, 東寶公司退還購車款47.97萬元, 賠償車輛購置稅費損失5萬餘元以外, 應依據舊法按照車輛價款的一倍賠償王女士損失。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解釋說:“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該案應適用1993年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 將增加賠償的金額從原來的一倍, 增長為三倍。 ”

“維修”系PDI檢測, 未告知消費者存在履行瑕疵

2015年8月, 賀先生從鑫萬維汽車公司購買大眾牌車輛一輛,

價格為22.38萬元。 涉訴車輛於2015年6月入庫, 6月底在交車前的檢查中發現涉案車輛的燃油泵控制單元(繼電器)出現問題並導致車輛打不著火, 故於2015年7月由鑫萬維公司更換燃油泵控制單元, 性質為索賠, 控制單元金額為472.73元, 更換部件為原裝, 索賠結算單及機動車小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亦顯示為本公司PDI操作, 且相關的操作獲得了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的認可並已錄入大眾汽車的專門系統。 賀先生認為, 鑫萬維公司故意隱瞞車輛被維修的事實, 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故要求撤銷車輛買賣合同、退還車款、支付車款三倍的賠償金並賠償車輛購置稅費等損失。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鑫萬維公司隱瞞了車輛繼電器存在問題的事實,構成欺詐,故支持了賀先生的訴訟請求。

鑫萬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提出PDI資訊系行業慣例,無需告知消費者,亦不會對消費者的權益產生任何影響。

“通過PDI程式對車輛進行售前檢測並在生產廠家授權經銷商處維修或者更換部件,如果被認定為欺詐行為,會對汽車行業帶來顛覆性影響,非常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及公共安全。”鑫萬維公司在二審中表示。

對於鑫萬維公司隱瞞PDI資訊一案,北京三中院認為,燃油泵控制單元影響車輛的啟動功能,鑫萬維公司的PDI操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故該事實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鑫萬維公司侵害了賀先生的知情權,然而,鑫萬維公司按照汽車生產廠家的要求進行PDI操作並更換了燃油泵控制單元,其未主動告知賀先生相關資訊屬於其認識錯誤的問題,並不具有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欺詐。但鑫萬維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侵害了賀先生的知情權,綜合考量車輛的價格、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以及對消費者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酌定鑫萬維公司賠償賀先生6萬元。

“對於此類案件,既要考慮到經營者的主觀惡性,也需要考慮到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還要根據PDI操作對車輛功能、外觀的影響來認定經營者是否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是否構成欺詐。在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時,如何確定消費者的損失,都是需要個案衡量的問題。這對法官對個案的把握是很大的挑戰。”該案主審法官張海洋如是說。

關於上述兩個案件的區別,侯軍表示:“寶馬車一案,從車輛維修情況及記錄上來看,應當屬於維修而非PDI檢修,經營者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檢修系由廠家授權進行的例行售前檢測;而大眾車案件中,經營者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其進行的是PDI檢修操作。”

“該操作行為是廠商授權的例行檢測,還是銷售者自行進行的維修,是認定是否為PDI的核心和關鍵。”侯軍強調說。(人民法院報 鄭慧媛)

鑫萬維公司隱瞞了車輛繼電器存在問題的事實,構成欺詐,故支持了賀先生的訴訟請求。

鑫萬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提出PDI資訊系行業慣例,無需告知消費者,亦不會對消費者的權益產生任何影響。

“通過PDI程式對車輛進行售前檢測並在生產廠家授權經銷商處維修或者更換部件,如果被認定為欺詐行為,會對汽車行業帶來顛覆性影響,非常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及公共安全。”鑫萬維公司在二審中表示。

對於鑫萬維公司隱瞞PDI資訊一案,北京三中院認為,燃油泵控制單元影響車輛的啟動功能,鑫萬維公司的PDI操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故該事實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鑫萬維公司侵害了賀先生的知情權,然而,鑫萬維公司按照汽車生產廠家的要求進行PDI操作並更換了燃油泵控制單元,其未主動告知賀先生相關資訊屬於其認識錯誤的問題,並不具有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欺詐。但鑫萬維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侵害了賀先生的知情權,綜合考量車輛的價格、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以及對消費者消費心理受損的補償等因素,酌定鑫萬維公司賠償賀先生6萬元。

“對於此類案件,既要考慮到經營者的主觀惡性,也需要考慮到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還要根據PDI操作對車輛功能、外觀的影響來認定經營者是否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是否構成欺詐。在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時,如何確定消費者的損失,都是需要個案衡量的問題。這對法官對個案的把握是很大的挑戰。”該案主審法官張海洋如是說。

關於上述兩個案件的區別,侯軍表示:“寶馬車一案,從車輛維修情況及記錄上來看,應當屬於維修而非PDI檢修,經營者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檢修系由廠家授權進行的例行售前檢測;而大眾車案件中,經營者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其進行的是PDI檢修操作。”

“該操作行為是廠商授權的例行檢測,還是銷售者自行進行的維修,是認定是否為PDI的核心和關鍵。”侯軍強調說。(人民法院報 鄭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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