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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秘笈!公訴人怎樣撰寫好一份優秀的審查報告?

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不是公開對外的法律文書, 而是主要體現公訴部門辦案人審查案件、報告案件的檢察機關內部工作文書。 一份優秀的審查報告如同撰寫論文, 包括待證事實、論點、論證、論據。 而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待證事實、案件的證據狀況就是論據, 對證據的梳理分析及對法律適用的辯論就是論證, 最後就是審查結論部分, 包括認定的法律事實、行為人的行為定性及對行為人的處理意見就是論點。 下面論述一下如何製作一份高品質的審查報告。

案件的審查經過

撰寫這部分內容時, 重點要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告知權利義務要寫清楚, 說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權利。

✦二是要將審查報告範本的內容與審查的案件進行比對, 不要硬搬照抄, 有的案件如組織賣淫案件中根本沒有被害人, 就不存在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問題,

此時在審查報告中就不能敘明對被害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告知。

✦三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要對退補偵查是否超期予以說明。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知權利和案件退補及延長審限幾項內容。 設置這部分的意義在於防止案件審查過程中出現程式性錯誤, 這部分內容的撰寫品質, 能反映承辦人辦案的責任心。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及訴訟程式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前科、案件偵破過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強制措施情況及贓款、贓物及證據移送情況。 設置此部分的意義在於, 對案件的程式性問題進行監督, 考察承辦人對於程式性法律規定的理解、掌握和運用情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敘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時, 要敘明其案發時的身份以及其身份變化情況。 有些身份對定罪量刑或多或少會產生影響, 因此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應全面敘明, 不能只是根據卷宗中的戶籍證明進行描述。

✦二是要將通過訊問、調查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資訊與預審卷宗記載的身份資訊進行比對, 不能照搬預審卷中的身份資訊。 特別是審查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等對定罪量刑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臨界年齡時要認真核對。

✦三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合理排序。

(2)前科情況。 前科一般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種。

對於行政處罰應注明受到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決定機關、被處罰個人或單位;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

說明影響。 對於刑事處罰, 應敘明受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和決定機關;構成累犯的, 還要敘明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赦免的時間。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並存時, 應按照先行政後刑事的順序敘寫。

(3)強制措施。 重點審查兩項內容:

✦一是適用強制措施是否正確。 比如被採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適合羈押的情形,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二是審查強制措施是否超期。 比如批准或決定逮捕後, 是否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逮捕;對於逮捕後超過兩個月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是否辦理過延期手續等。

(4)案件的發、破案經過。 重點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敘明偵查機關的偵查期限是否合法。

✦二是偵查過程中採取的留置盤查、傳喚、拘傳等措施的時間、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是為審查法院的判決裁定, 核對刑期提供幫助。

因為刑期的計算是從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算的。 對發案及破案經過的審查不能僅依賴案卷中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或者情況說明等偵查機關出具的材料, 而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反映的案件來源, 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經過, 抓捕線索來源情況, 證據資訊的逐步揭示過程等綜合分析案件偵破經過, 因此要求製作此部分時要“綜合全案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 關係到諸多量刑情節的認定, 如是否自首, 是否有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實), 是否有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節既可能影響定罪,又可能影響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屬協助抓捕等,因此十分重要。但由於偵查程式封閉,公訴人一般不瞭解偵查過程,只能看到偵查結果,因此發現非法證據等隱患的難度很大。發、破案經過反映了從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觀情況,也反映了偵查機關發現罪行、獲取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維演進過程。因此重視審查發、破案經過,有利於宏觀把握證據體系的構建脈絡,通過對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先後順序等細節審查,可以有效地防範證據隱患,提升證據把關能力。

(5)贓證物的隨案移送情況。

在案件審查報告的分析意見、處理情況及需要說明的問題部分,也有對贓證物處理的說明,審查報告所以把贓證物問題單列出來,不僅反映出贓證物的移送、處理對案件有重要影響,也有助於發現贓證物滅失、損毀、甚至被挪用,失去證明價值,同時在審查報告的結構上可以前後呼應,互為提示。

經依法審查後認定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承辦人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後,應當根據已經採信的證據材料,對整個案件事實經過進行客觀、全面、準確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準確、嚴謹、清晰。

北京市檢察院公訴處關於製作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的意見,對於此部分的撰寫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中應包括犯罪嫌疑人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行為過程(具體手段)、犯罪情節、數額、危害後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的表現等有關罪與非罪、罪行輕重、從重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以及其他情節要素、犯罪構成條件。

撰寫經審查認定的事實,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注意幾類特殊案件事實的認定。

✦一是對於多起事實的案件,對每起事實的撰寫與單節事實案件的要求是一樣的。同時可根據案件不同情況,按照先單位犯罪後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後單獨犯罪、先重罪後輕罪或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的先後等合理順序進行表述,做到層次清晰,突出邏輯性。

✦二是對於供證有矛盾的案件,應對事實和證據部分詳細摘錄,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細緻、客觀的分析、對案件的定性及定罪應深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

✦三是對那些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且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的案件,對事實和證據的摘抄可採用表格式或者統計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注重結合證據材料認定事實。

審查報告中認定的每起事實,同一事實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才能成立。應在排除非法證據,採信合法證據,完成證據分析之後,再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判斷,才能撰寫審查後認定的事實。

第三,要求敘述結構嚴謹,邏輯嚴密。

對於經審查後認定事實的表述,不僅要客觀、真實,還要求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對於認定的事實應表述清晰、準確、完整,用語嚴謹。在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中,在敘述案件事實時,對於一些重要背景與環節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和交代。另外對案件事實的表述要條理清晰,環環相扣,符合邏輯規律。敘寫經審查認定的事實時,一般應當按照事實發生的先後順序撰寫,避免採用倒敘、插敘、夾敘夾議等修辭方式。

第四,敘寫事實要有確定性。

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是承辦人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進行梳理、甄別、判斷後所作出的總結性概括,其所列明的應該是通過證據證實的、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但對於一些疑難複雜、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承辦人對於案件事實往往沒有明確的認定,而是將有利於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均一一羅列出來,實際上沒有認定的事實。誠然,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尤其是證據不扎實,存在疑問的案件,很難對事實作出準確認定,對案件性質作出結論。但是,對於認定事實的表述與證據羅列不能混為一談,對於證據的分析、判斷以及是否採信等問題應在審查分析意見部分證據分析一節予以論述,而在審查後認定的事實部分應當採用客觀表述的方法來認定事實,將客觀存在的事實、結果表明。

證據摘錄部分

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辦人對於在案證據材料進行實體性和程式性的審查並進行摘錄,為證據分析奠定基礎,考察的是承辦人對證據的審查能力和邏輯性。要完成好這部分的寫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證據的摘錄要詳略得當。

對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證據清楚穩定的案件,證據摘錄要簡略,只要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幾次供述,分別注明供述的時間、地點,並注明訊問人、偵查卷宗頁碼,然後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內容。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證據摘錄要盡可能詳細,特別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翻供或口供反復的案件。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稱遭到誘供,但是有些細節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瞭解的,而其他證人的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後,公安人員對這些細節不可能事先知道,這樣就可以排除公安機關的誘供。

第二,要確保證據材料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

在證據摘錄部分,每項證據之後除說明證據的來源等事項外,還要說明此項證據是否存在問題,確定所摘錄的證據是否有效,即對此項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說明,為證據分析奠定基礎。如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關係的證人證言,由於其存在利害關係,因此存在虛假性。因此,在摘抄此類證人證言時應在證人身份中注明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關係,以利於正確區分和評價證人證言的可採信度和證明力。

第三,要確保摘錄證據材料邏輯嚴密。

對同類型的證據要按照其證明力,由強到弱或者按照時間的先後排列。使案件的起始、發展過程和結果有一個清晰的脈絡,各個證據之間層層遞進,彼此相互印證。

對犯罪事實簡單的案件,比如,三筆以下的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交通肇事等。可採取“一事一證”方式,即在每一起犯罪事實後面寫明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對於同一起事實的各類證據,其基本排列模式是按先客觀性證據即物證、書證、勘驗或者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後主觀性證據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的順序具體列舉,以客觀證據為基石構建證據體系。

第四,可採用多種方式列舉證據。

✦一是按照一罪一證列舉。這主要針對多罪名案件,比如一個案件既有盜竊、又有搶劫、搶奪,這樣列舉證據就可以列成“(一)盜竊、(二)搶劫、(三)搶奪”,然後在每一個罪名下面再按照第一種證據種類列舉。

✦二是通過表格列舉。這主要針對一人多事及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盜竊15筆,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筆事實對應相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

✦三是按照犯罪構成列舉。這主要針對職務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針對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翻供的案件。如受賄罪可以分成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職權範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利、贓款去向四組證據。

✦四是定罪與量刑證據分別列舉。這主要針對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節存在較大爭議的,特別是自偵案件。

✦五是按犯罪階段列舉。這主要針對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等案件,比如預備謀劃階段、實行、事後分屍銷毀證據階段等。

✦六是按照先結果證據後發生證據列舉。對一些通過行為特徵來認定犯罪事實的案件,可以先表述犯罪結果證據,後表述犯罪發生證據。例如,兇殺案件可以將現場勘查筆錄、繳獲的兇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結果證據放在第一組,然後是第二組的證人證言,最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毒品案件可將扣押清單、查獲的毒品及包裝照片、鑒定意見等結果證據以及手機資訊單、運輸單、匯款單、機票等證據放在第一部分,然後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需要,上述證據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證明案件事實的若干組證據。

分析意見、處理情況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案件的定性分析、證據分析、量刑情節分析是案件審查報告的精華和核心,這一部分的品質如何,能反映承辦人對於案件證據、法律規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的能力與水準。要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

✦一是在證據分析方面,要從證據的來源合法性、內容真實性、相互關聯性入手,排除非法證據,找出證據之間的矛盾點,說明採信證據的依據。進一步確定是否有犯罪行為發生,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緊密圍繞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結合在案證據材料,從法理和證據兩方面,充分論證犯罪嫌疑人主體是否符合要求,主觀故意是否明確,客觀行為是否達到犯罪標準,所侵害的客體是否準確,進而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行為的性質、各種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等,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包括刑種、刑幅、數額等。

✦四是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方面,主要是圍繞法律監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撰寫。

在撰寫這一部分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定性分析與證據分析並重。

部分承辦人十分重視案件定性,在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時側重於對案件定性,即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論證,而對證據的分析較為薄弱。正確定性固然是審查起訴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確定性的前提,是證據材料真實有效,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對證據的分析、審查、確認是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只有對在案證據進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證據、確定證據能否被採信、所採信的證據對於所證明事項的證明程度之後,方可進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輕證據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沒有證據分析的現象應當杜絕。

第二,論述犯罪構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側重。

在對案件定性分析時,不少承辦人對犯罪構成的論述存在兩種問題。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輕重,把握不住重點;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筆墨集中在論述犯罪構成的個別要件上,對其他要件的論述很少甚至沒有。對此,要抓住案件的重點、難點,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論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側重。例如,對職務犯罪,要側重論證主體;對詐騙類犯罪,要側重犯罪的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責任年齡等。

第三,法律規定與分析論述並重。

目前,承辦人的法律素養一般比較高,對法律、司法解釋進行了深入的學習,熟知相關規定,在報告中能準確引用有關條文和規定。但更為重要的是把法律規定運用到所辦理的案件中,結合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論述,而不是將法律條文規定進行羅列,形成一種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兩張皮,讓審閱人自行判斷的印象。

第四,分析意見要明確、適當。

案件分析意見是承辦人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結合證據和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罰等作出的結論性意見。所謂明確,就是承辦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後提出明確的意見。對於有爭議的案件,要將產生爭議的原因、不同觀點的法定理由和依據予以說明,並提出個人傾向性意見。所謂適當,就是審查報告中的分析意見,應圍繞案件中的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問題要集中、系統,表述要清晰,論述要完整,既不能過於簡單,把應當分析的問題忽略了,也不能過於複雜,引經據典,把分析意見做成學術論文。

第五,分析意見用語要嚴謹、規範。

對案件的分析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審查報告作為司法工作文書應體現出中立的態度,根據證據、法律規定論述案件,不能把承辦人個人的情緒或者傾向體現在文書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語言。

第六,量刑情節不遺漏。

在審查報告中不要遺漏量刑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對於酌定情節如贓款已退賠、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有時候容易在審查報告中被遺漏。

(文字:潘申明等 編輯:羅麗麗)

是否有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節既可能影響定罪,又可能影響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屬協助抓捕等,因此十分重要。但由於偵查程式封閉,公訴人一般不瞭解偵查過程,只能看到偵查結果,因此發現非法證據等隱患的難度很大。發、破案經過反映了從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觀情況,也反映了偵查機關發現罪行、獲取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維演進過程。因此重視審查發、破案經過,有利於宏觀把握證據體系的構建脈絡,通過對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先後順序等細節審查,可以有效地防範證據隱患,提升證據把關能力。

(5)贓證物的隨案移送情況。

在案件審查報告的分析意見、處理情況及需要說明的問題部分,也有對贓證物處理的說明,審查報告所以把贓證物問題單列出來,不僅反映出贓證物的移送、處理對案件有重要影響,也有助於發現贓證物滅失、損毀、甚至被挪用,失去證明價值,同時在審查報告的結構上可以前後呼應,互為提示。

經依法審查後認定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承辦人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後,應當根據已經採信的證據材料,對整個案件事實經過進行客觀、全面、準確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準確、嚴謹、清晰。

北京市檢察院公訴處關於製作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的意見,對於此部分的撰寫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中應包括犯罪嫌疑人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行為過程(具體手段)、犯罪情節、數額、危害後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的表現等有關罪與非罪、罪行輕重、從重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以及其他情節要素、犯罪構成條件。

撰寫經審查認定的事實,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注意幾類特殊案件事實的認定。

✦一是對於多起事實的案件,對每起事實的撰寫與單節事實案件的要求是一樣的。同時可根據案件不同情況,按照先單位犯罪後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後單獨犯罪、先重罪後輕罪或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的先後等合理順序進行表述,做到層次清晰,突出邏輯性。

✦二是對於供證有矛盾的案件,應對事實和證據部分詳細摘錄,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細緻、客觀的分析、對案件的定性及定罪應深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

✦三是對那些涉案人員多、案情複雜且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的案件,對事實和證據的摘抄可採用表格式或者統計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注重結合證據材料認定事實。

審查報告中認定的每起事實,同一事實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才能成立。應在排除非法證據,採信合法證據,完成證據分析之後,再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判斷,才能撰寫審查後認定的事實。

第三,要求敘述結構嚴謹,邏輯嚴密。

對於經審查後認定事實的表述,不僅要客觀、真實,還要求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對於認定的事實應表述清晰、準確、完整,用語嚴謹。在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中,在敘述案件事實時,對於一些重要背景與環節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和交代。另外對案件事實的表述要條理清晰,環環相扣,符合邏輯規律。敘寫經審查認定的事實時,一般應當按照事實發生的先後順序撰寫,避免採用倒敘、插敘、夾敘夾議等修辭方式。

第四,敘寫事實要有確定性。

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是承辦人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進行梳理、甄別、判斷後所作出的總結性概括,其所列明的應該是通過證據證實的、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但對於一些疑難複雜、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承辦人對於案件事實往往沒有明確的認定,而是將有利於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均一一羅列出來,實際上沒有認定的事實。誠然,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尤其是證據不扎實,存在疑問的案件,很難對事實作出準確認定,對案件性質作出結論。但是,對於認定事實的表述與證據羅列不能混為一談,對於證據的分析、判斷以及是否採信等問題應在審查分析意見部分證據分析一節予以論述,而在審查後認定的事實部分應當採用客觀表述的方法來認定事實,將客觀存在的事實、結果表明。

證據摘錄部分

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辦人對於在案證據材料進行實體性和程式性的審查並進行摘錄,為證據分析奠定基礎,考察的是承辦人對證據的審查能力和邏輯性。要完成好這部分的寫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證據的摘錄要詳略得當。

對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證據清楚穩定的案件,證據摘錄要簡略,只要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幾次供述,分別注明供述的時間、地點,並注明訊問人、偵查卷宗頁碼,然後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內容。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證據摘錄要盡可能詳細,特別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翻供或口供反復的案件。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稱遭到誘供,但是有些細節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瞭解的,而其他證人的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後,公安人員對這些細節不可能事先知道,這樣就可以排除公安機關的誘供。

第二,要確保證據材料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

在證據摘錄部分,每項證據之後除說明證據的來源等事項外,還要說明此項證據是否存在問題,確定所摘錄的證據是否有效,即對此項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說明,為證據分析奠定基礎。如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關係的證人證言,由於其存在利害關係,因此存在虛假性。因此,在摘抄此類證人證言時應在證人身份中注明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關係,以利於正確區分和評價證人證言的可採信度和證明力。

第三,要確保摘錄證據材料邏輯嚴密。

對同類型的證據要按照其證明力,由強到弱或者按照時間的先後排列。使案件的起始、發展過程和結果有一個清晰的脈絡,各個證據之間層層遞進,彼此相互印證。

對犯罪事實簡單的案件,比如,三筆以下的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交通肇事等。可採取“一事一證”方式,即在每一起犯罪事實後面寫明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對於同一起事實的各類證據,其基本排列模式是按先客觀性證據即物證、書證、勘驗或者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後主觀性證據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的順序具體列舉,以客觀證據為基石構建證據體系。

第四,可採用多種方式列舉證據。

✦一是按照一罪一證列舉。這主要針對多罪名案件,比如一個案件既有盜竊、又有搶劫、搶奪,這樣列舉證據就可以列成“(一)盜竊、(二)搶劫、(三)搶奪”,然後在每一個罪名下面再按照第一種證據種類列舉。

✦二是通過表格列舉。這主要針對一人多事及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盜竊15筆,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筆事實對應相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

✦三是按照犯罪構成列舉。這主要針對職務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針對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翻供的案件。如受賄罪可以分成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職權範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利、贓款去向四組證據。

✦四是定罪與量刑證據分別列舉。這主要針對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節存在較大爭議的,特別是自偵案件。

✦五是按犯罪階段列舉。這主要針對有預謀的故意殺人等案件,比如預備謀劃階段、實行、事後分屍銷毀證據階段等。

✦六是按照先結果證據後發生證據列舉。對一些通過行為特徵來認定犯罪事實的案件,可以先表述犯罪結果證據,後表述犯罪發生證據。例如,兇殺案件可以將現場勘查筆錄、繳獲的兇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結果證據放在第一組,然後是第二組的證人證言,最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毒品案件可將扣押清單、查獲的毒品及包裝照片、鑒定意見等結果證據以及手機資訊單、運輸單、匯款單、機票等證據放在第一部分,然後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的需要,上述證據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證明案件事實的若干組證據。

分析意見、處理情況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案件的定性分析、證據分析、量刑情節分析是案件審查報告的精華和核心,這一部分的品質如何,能反映承辦人對於案件證據、法律規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的能力與水準。要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

✦一是在證據分析方面,要從證據的來源合法性、內容真實性、相互關聯性入手,排除非法證據,找出證據之間的矛盾點,說明採信證據的依據。進一步確定是否有犯罪行為發生,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緊密圍繞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結合在案證據材料,從法理和證據兩方面,充分論證犯罪嫌疑人主體是否符合要求,主觀故意是否明確,客觀行為是否達到犯罪標準,所侵害的客體是否準確,進而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行為的性質、各種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等,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包括刑種、刑幅、數額等。

✦四是在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方面,主要是圍繞法律監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撰寫。

在撰寫這一部分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定性分析與證據分析並重。

部分承辦人十分重視案件定性,在製作案件審查報告時側重於對案件定性,即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論證,而對證據的分析較為薄弱。正確定性固然是審查起訴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確定性的前提,是證據材料真實有效,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對證據的分析、審查、確認是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只有對在案證據進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證據、確定證據能否被採信、所採信的證據對於所證明事項的證明程度之後,方可進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輕證據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沒有證據分析的現象應當杜絕。

第二,論述犯罪構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側重。

在對案件定性分析時,不少承辦人對犯罪構成的論述存在兩種問題。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輕重,把握不住重點;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筆墨集中在論述犯罪構成的個別要件上,對其他要件的論述很少甚至沒有。對此,要抓住案件的重點、難點,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論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側重。例如,對職務犯罪,要側重論證主體;對詐騙類犯罪,要側重犯罪的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責任年齡等。

第三,法律規定與分析論述並重。

目前,承辦人的法律素養一般比較高,對法律、司法解釋進行了深入的學習,熟知相關規定,在報告中能準確引用有關條文和規定。但更為重要的是把法律規定運用到所辦理的案件中,結合法律法規對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論述,而不是將法律條文規定進行羅列,形成一種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兩張皮,讓審閱人自行判斷的印象。

第四,分析意見要明確、適當。

案件分析意見是承辦人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結合證據和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罰等作出的結論性意見。所謂明確,就是承辦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後提出明確的意見。對於有爭議的案件,要將產生爭議的原因、不同觀點的法定理由和依據予以說明,並提出個人傾向性意見。所謂適當,就是審查報告中的分析意見,應圍繞案件中的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問題要集中、系統,表述要清晰,論述要完整,既不能過於簡單,把應當分析的問題忽略了,也不能過於複雜,引經據典,把分析意見做成學術論文。

第五,分析意見用語要嚴謹、規範。

對案件的分析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審查報告作為司法工作文書應體現出中立的態度,根據證據、法律規定論述案件,不能把承辦人個人的情緒或者傾向體現在文書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語言。

第六,量刑情節不遺漏。

在審查報告中不要遺漏量刑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對於酌定情節如贓款已退賠、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有時候容易在審查報告中被遺漏。

(文字:潘申明等 編輯:羅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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