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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車發生事故,號牌車主負連帶責任

我們知道, 車輛被套牌是又麻煩又倒楣的事。 如果發生了違章行為, 車主需要通過提供相關材料和不在場證明才能撇清關係。

然而山東煙臺一家汽車運輸公司的衛先生卻自作聰明主動讓別人套牌自己的車, 終於惹上了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在同三高速公路上, 當時, 司機林某駕駛著懸掛有魯F417xx號牌的貨車, 與同向行駛的客車相撞, 客車翻滾導致車內乘客馮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 林某負主要責任, 客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經查, 肇事貨車並非車管部門所登記的魯F417xx號, 真正的魯F417xx號貨車屬於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的衛某, 而肇事貨車所有人為衛廣某。 據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資訊反映, 魯F417xx號牌登記貨車在最近4年時間內, 先後15次以損壞或滅失為由申請補領號牌和行駛證。 衛廣某表示, 衛某對套牌事宜知情並且收取一定的套牌費, 事發後, 衛廣某還曾向衛某借用魯F417xx的交強險保單去處理事故。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被告衛廣某、林某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等共計396863元;被告福山區汽運公司及衛某對該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 將會縱容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通過套牌在道路上行駛, 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險性, 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中的衛某為了牟取私利, 默許他人套用自己的機動車號牌, 置社會安全於不顧, 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此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實出借套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和酒駕同桌人勸酒行為的本質是一樣的,

減少交通事故必須從源頭做起, 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 全社會共同營造一個安全的駕駛環境, 這才是治標又治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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