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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佈《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

2017年8月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發佈了DB33 2046-2017《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

浙江省是我國制鞋行業大省, 行業以中小企業居多, 經營分散, 技術水準參差不齊, 污染治理能力和投入有限。 隨著大氣污染防治的深入推進, 制鞋行業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 被列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點工業源之一, 嚴重影響著大氣環境, 尤其是行業集聚區。

2012年,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浙江省大氣複合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明確要求制鞋行業大力推進清潔生產, 強化制鞋行業清潔生產審核;2013年, 省環保廳在《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中將其列為揮發性有機物整治的重點行業之一。 2015年10月, 浙江省質監局組織召開了《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立項聽證會, 並發佈了 徵求意見稿。

在本次發佈的《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了制鞋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現有企業自2019年11月15日起, 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惡臭污染物的排放,

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專案外, 其餘指標專案仍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要求執行。 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 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如未來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標準嚴於本標準時, 這些污染物專案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檔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標準時, 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或排汙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中詳細規定了制鞋企業應達到的最低指標, 如下所示。

有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執行上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特別排放限值

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 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

或大氣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脆弱, 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應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在上述地區的企業應執行表2中的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時間和地域範圍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揮發性有機物最低處理效率要求

當企業非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年消耗量超過一定限值時, 其使用非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重點工序(如烘乾、清洗、噴塗等)的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需執行表3規定的最低處理效率, 並同時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注: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是指總VOCs含量低於100 g/kg(或100 g/L)的原輔材料(除硬化劑外),

如水基型膠粘劑、水基型處理劑、熱熔膠等。 若國家出臺相關標準, 則按標準執行。

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執行上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無組織排放是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 包括低矮排氣筒。

點擊 閱讀原文 , 可下載浙江省《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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