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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球訓練被擊傷 受傷孩子索賠償

本報訊(記者林靖)未成年的小王在溜冰場上進行冰球訓練, 在場邊休息時被同場地訓練的小楊揮杆擊球打傷, 今天上午小王代理人當庭要求小楊和溜冰場道歉並賠償損失。

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楊都是北京一家滑冰俱樂部的球員。 去年11月14日晚7點左右, 小王在位於海澱區遠大路一購物中心地下二層的溜冰場參加冰球訓練, 訓練間隔經教練同意, 脫下護具在場邊休息。 “這時, 小楊結束訓練, 在整理收球過程中, 明知小王在場邊休息, 仍不顧小王教練阻止, 故意繞過教練, 向小王揮杆、擊球, 致使冰球擊中小王左額部。

”未成年小王的代理人稱, 小王受傷後被送到醫院救治, 經四季青醫院和兒童醫院診斷, 其左額骨線樣骨折左額部局部軟組織皮下血腫, 左眼眼壓偏高。

“事發後, 小王父母多次與小楊及其父母溝通, 希望妥善處理此事, 可對方一直拒絕向小王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 ”小王的代理人認為, 被告小楊故意擊球傷害原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身體權、健康權, 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身體、心理損害及經濟損失, 而小楊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 應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出具書面道歉信, 並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律師費共計28477.97元, 但被告小楊的家長當庭表示不同意。

“雙方是運動協會的會員,

冰場的場外區也屬場內, 在冰場內碰撞情況是正常會發生的, 佩戴安全護具極其重要。 事發時, 教練員將球傳給小楊, 小楊錯身將球投入, 沒有故意繞開教練。 小王沒佩戴安全護具, 違反了冰場的溜冰須知和學院須知, 同時小王監護人明知不佩戴安全護具的危險性。 教練員對冰球的危險性更具瞭解, 但其未盡到責任。 當時如果小楊不在, 小王也可能被別的情況弄傷。 ”被告代理人認為, 是因為小王還要在該冰場訓練, 所以沒要求冰場和教練承擔責任, 只要求小楊擔責, 小楊可以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這只是無過錯無責任承擔, 不同意賠禮道歉, 不認可賠償責任和護理責任。 冰場方則當庭表示請法院裁判。
至截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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