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靖)未成年的小王在溜冰場上進行冰球訓練, 在場邊休息時被同場地訓練的小楊揮杆擊球打傷, 今天上午小王代理人當庭要求小楊和溜冰場道歉並賠償損失。
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楊都是北京一家滑冰俱樂部的球員。 去年11月14日晚7點左右, 小王在位於海澱區遠大路一購物中心地下二層的溜冰場參加冰球訓練, 訓練間隔經教練同意, 脫下護具在場邊休息。 “這時, 小楊結束訓練, 在整理收球過程中, 明知小王在場邊休息, 仍不顧小王教練阻止, 故意繞過教練, 向小王揮杆、擊球, 致使冰球擊中小王左額部。
“事發後, 小王父母多次與小楊及其父母溝通, 希望妥善處理此事, 可對方一直拒絕向小王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 ”小王的代理人認為, 被告小楊故意擊球傷害原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身體權、健康權, 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身體、心理損害及經濟損失, 而小楊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 應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出具書面道歉信, 並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律師費共計28477.97元, 但被告小楊的家長當庭表示不同意。
“雙方是運動協會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