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銷售經理打著公司的旗號, 炮製假授權委託書, 將廣告業務承攬到自己私下成立的公司, 賺取70余萬元廣告費, 行為暴露後又炮製一份假合同來掩蓋。
公司審計發現“貓膩”
2015年12月, 武漢歐亞達廣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歐亞達公司)在對公司帳目進行年度審計時發現, 已發佈的完美公司廣告既無合同也未收到廣告款。 公司於是向負責此單業務的廣告銷售經理游德峰詢問此事, 遊德峰稱馬上會補簽合同, 但一直無下文。
2016年4月, 游德峰向歐亞達公司提出辭職, 公司對其進行離任審計, 發現完美公司的廣告款仍未入帳, 於是要求其提供廣告發佈合同。 遊德峰隨後提交了一份合同,
從未聽說過這家朋利來公司, 合同價款又這麼低, 歐亞達公司於是向完美公司進行核實。 完美公司回復, 早就支付給了遊德峰72.75萬元廣告款。
歐亞達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時, 朋利來公司向歐亞達公司打來25萬元廣告款, 歐亞達公司以“收款無據”為由將其退回。
偽造合同掩飾真實意圖
經偵查, 案件事實逐漸顯現。 2015年6月, 游德峰代表歐亞達公司與完美公司洽談廣告業務。 然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 遊德峰提出以武漢德誠博納廣告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完美公司簽合同。
合同簽訂後, 遊德峰指使業務員吳某通知歐亞達公司資訊部門, 將完美公司的廣告在歐亞達公司的廣告平臺上予以發佈, 並向公司彙報, 完美公司的廣告費為25萬元, 財務部門對這筆未入帳的款項進行了登記。 之後, 完美公司分三次將72.75萬元合同款打入了德誠博納公司帳戶。
歐亞達公司發現問題後, 遊德峰為掩蓋上述交易,
2016年5月, 公安機關以遊德峰涉嫌職務侵佔罪將該案移送武昌區檢察院審查批捕。
由於證明涉案多家公司之間關係的證據尚不充分, 很難證實遊德峰有侵佔公司財產的意圖, 加之遊德峰在偵查期間辯稱, 其未上交合同款是因為和歐亞達公司有勞動合同糾紛, 公司欠其提成、獎金等, 且提交了勞動仲裁書, 武昌區檢察院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對遊德峰作出不捕決定。
夯實證據, “詭辯男”當庭認罪
2016年11月, 在補充了部分證據後, 公安機關再次將該案報捕。 同年12月, 該案移送武昌區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前面的不捕決定, 似乎指向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張迎春認為, 從遊德峰“所得非法”來看, 是構成侵佔的, 其利用歐亞達公司的廣告發佈平臺取得的合同對價, 理應屬於歐亞達公司的財產。
思路理清後, 張迎春到歐亞達公司調取了廣告發佈程式方面的管理規定, 並多次找業務員吳某及其他相關人員獲取證言, 進一步查明了遊德峰指使下屬違反公司規定強行將完美公司廣告上傳的經過, 夯實了相關證據。張迎春認為,遊德峰的違規行為足以證明其具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公司財產的目的。
經退查補證和一次延長審查期限,今年5月,武昌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前不久,武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面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詳實的證據,遊德峰當庭認罪並退回全部贓款。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及案件定性全部予以採納,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遊德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文字:周晶晶 潘星 編輯:羅麗麗)
夯實了相關證據。張迎春認為,遊德峰的違規行為足以證明其具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佔公司財產的目的。經退查補證和一次延長審查期限,今年5月,武昌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前不久,武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面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詳實的證據,遊德峰當庭認罪並退回全部贓款。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及案件定性全部予以採納,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遊德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文字:周晶晶 潘星 編輯:羅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