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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 將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從社會情理上來講, 這無可厚非。

但是, 當夫妻雙方離婚、勞燕分飛的時候, 離婚雙方都希望對這部分房產進行分割, 這種訴求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援, 還有待認真考慮斟酌。

那麼, 夫妻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這種房產到底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能否要求對其進行分割?

目前, 對這種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雖然登記在子女名下, 但畢竟子女不是出資購買人, 子女只是名義上的代持有人, 在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形下, 贈與關係不成立, 房產的實際權利人還是夫妻雙方, 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 雖然子女沒有實際出資購買房產,

但既然夫妻雙方同意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就應該視為夫妻雙方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而且子女在法律上有能力接受純獲利益的贈與。 再者根據物權登記公示原則, 房產也應當屬於子女的財產, 即使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不能隨意處分子女的財產。 因此, 從這個意義來說, 這部分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離婚無權要求對這部分房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四)》一文對這個問題進行闡釋。 吳曉芳法官認為:“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房, 若產權登記在雙方及子女名下, 視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 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 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如果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 因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分為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 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審判實踐中, 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 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 有時將房屋產權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 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 而應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真實意思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離婚時該房屋應作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處理, 由直接撫養人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仍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從吳曉芳法官的觀點來看, 關鍵要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區分房產是否對子女的贈與, 從而區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闡釋, 根據其2014修訂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八:“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告知有關當事人在離婚後另行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種做法側重於保護未成年人子女,

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將未成年子女追加參加訴訟, 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過大壓力, 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故其傾向在離婚案件中暫不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 有關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該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四)》一文中的觀點有所不同。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法院也傾向於認為這種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要求進行分割。因此,如夫妻雙方欲將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一定要充分考慮後續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做好風險防範應對策略。

該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四)》一文中的觀點有所不同。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法院也傾向於認為這種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要求進行分割。因此,如夫妻雙方欲將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一定要充分考慮後續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做好風險防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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