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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出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對推進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作出部署。

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 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提供法律諮詢等法律幫助, 是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是推進法律援助參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制定出臺《意見》, 對於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 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 值班律師職責主要是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 同時, 其職責還包括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當事人提供程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以及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等。

《意見》明確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運行模式, 對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值班律師選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規定, 要求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值班可以固定專人或者輪流值班。

為規範值班律師服務, 《意見》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作出規定, 要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值班律師的工作指導。 《意見》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對值班律師履責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

司法行政機關要對值班律師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法律援助機構要向律師協會通報值班律師履責情況, 律師協會要將履責情況納入律師年度考核及誠信服務記錄。

《意見》就加強辦案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配合作出規定, 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的告知職責, 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提供必要支援, 看守所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意見》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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