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
一
辦理依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
二
申請條件
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6個月內,
三
申請材料
辦理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
1.《出具優先權證明檔申請書》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資料電文方式提出。 以紙質方式提出的, 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以資料電文方式提出的, 具體要求詳見網上申請相關規定。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 應當由申請人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在指定位置簽字確認。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1.申請人為國內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2.申請人為國內自然人的, 應當提交身份證、護照、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影本。
3.申請人為港澳臺或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當提交所屬地區或國家的登記證件影本。 外國企業在華的辦事處、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影本無效。 上述檔是外文的, 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 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4.申請人為港澳臺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 應當提交通行證影本;申請人為國外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 應當提交護照影本及公安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內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外國人居留證》。
(三)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 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1.《商標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
2.申請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 《商標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國籍。
3.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商標代理委託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 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四)直接辦理有經辦人的, 應當提交經辦人身份證件影本。
(五)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 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 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四
收費標準和依據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七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均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 應當繳納費用。
二、收費專案及標準
收費依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檔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2136號檔,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
出具商標證明費:50元
五
找誰辦理
代理機構或者親自前往商標局
文:高錦榮(萬文智慧財產權)丨智慧財產權運營師, 智慧財產權(商標)觀察員, 代理人, 狂熱愛好者;專欄寫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