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檢察院依法對李太陽、
黃祿、盧毅、黃小甫、孟祥林提起公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七大隊原副大隊長李太陽(正科級)、原副大隊長黃祿(正科級)、原副大隊長盧毅(正科級)、原內勤中隊長黃小甫(正科級)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 秩序一中隊原中隊長孟祥林(正科級)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一案, 由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欽北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 移送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太陽、黃祿、盧毅、黃小甫、孟祥林享有的訴訟權利, 並訊問了被告人, 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太陽、黃祿、盧毅、黃小甫、孟祥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對通過廣西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七大隊管轄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車輛不依法查扣移交職能部門處理, 而是違規放行, 幫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依法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共同或單獨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給予的好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