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汙單位如果不按規定公開排汙資訊, 或者弄虛作假, 環保部門將對這些違規單位施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保部新修訂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就提出了這樣的規定。
在今年的9月18日前, 公眾可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 為便於社會公眾查詢, 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公開平臺), 集中發佈重點排汙單位的環境資訊。
環保部表示, 目前, 在查詢到已公佈企事業單位名錄的12個省份中,
據環保部介紹, 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已經在全國實施, 目前工業企業達成率只約為70%, 還有大量違法企業超標排汙。 環保部認為, 使企業將排放行為置於“陽光”之下, 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進而推進企業守法。
環保部表示, 修訂前的《辦法》頒佈實施後, 在具體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 例如未分類規定不同環境資訊應公開的頻次, 對環境資訊公開方式多、查詢檢索困難等, 這些問題制約、影響了企業環境資訊公開的效果。
而徵求意見稿內容與《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同時, 徵求意見稿明確, 重點排汙單位應公開信息。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的原則,
徵求意見稿要求,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及時在環保部門搭建的統一公開平臺上發佈環境資訊, 並對其自行發佈的環境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徵求意見稿對重點排汙單位資訊公開還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汙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資訊的, 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舉報。 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
對於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資訊、或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徵求意見稿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保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 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