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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致173畝荔枝失收 農民獲賠55萬元

碧海銀沙網訊近日, 消費者何某專程到湛江市工商局、湛江市消委會, 送上一面寫有“秉公執法、一心為民”字樣的感謝錦旗, 衷心感謝湛江市消委會的熱心積極調解,

高效為民的貼心服務。

7月份, 在湛江市消委會和市農業局和的共同調解下, 在吳川市承包荔枝園經營的果農何某獲得賠償55萬元。 收到款後, 何某感慨地說:“維權不能蠻幹, 非常感謝政府有關部門幫助我合理合法維權, 為我挽回經濟損失。 ”

激烈爭吵 雙方產生嚴重分歧

“剛結果就開始落果, 當時覺得天塌下來一樣。 ”何某估算, 一顆果樹預計收成200斤, 全園有2400棵果樹落花落果, 估計損失150萬元以上。 氣憤不過的何某多次找經銷商論理, 經銷商認為是不按照產品標示注意事項說明在開花期使用導致的, 而有著30年種植果樹經驗的何某則堅持認為是藥害, 雙方一度惡言相往。 無奈之下, 何某憤而向吳川市農業局和吳川市消委會投訴。

接訴後, 湛江市消委會、吳川市消委會和湛江市農業局、吳川市農業局分別組織人員對果園現場進行勘查, 共同開解、指導何某, 並依法履職做好相關維權工作。

妥善取證 讓證據說話

通過對果園的勘查, 農業專家認為, 問題可能出現在涉案農藥含有未知的隱性激素成分。 可是如果僅按照國家標準常規檢驗的話, 涉案農藥是合格的, 必須有目的性地送檢, 才能找出問題的癥結。 所以, 在送檢報告注明:既檢驗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品質濃度, 又檢驗28項可能導致落花落果的非標示農藥成分。 果然, 經省農藥鑒定所檢驗, 涉案農藥含有三唑磷隱性成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涉案農藥可判定為假農藥。

評估損失須由協力廠商進行田間產量測定後評估損失。 市農業局組織專家評定, 涉案果園損失產量80711.5公斤。 根據市農業局出具的鑒定報告, 湛江市消委會按照10元一公斤收購價計算, 推斷損失80.71萬元, 並以此作為調解的依據。

在調解會上, 經過消委會工作人員、農業專家、律師等作相關法律釋法後, 最終解開雙方當事人的疙瘩, 達成和解。

律師:沒有證據證明, 就沒有維權希望

湛江市消委會律師志願團成員、廣東漢基律師事務所楊輝、吳曉雲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 經營者銷售假藥導致藥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 果農不正確按照產品標示使用,

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為此, 消委會提醒: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 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 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廣大消費者在維護合法權益時候要注重收集和提交證據。

相關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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