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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新政」倒流回原籍 登記戶口

原為我市農業戶口人員, 因自然災害原因將戶口遷到外省市, 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等返回我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

村、鄉(鎮)兩級政府同意接收落戶, 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隨遷人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且失去返回戶口地居住生活條件的, 可以申請倒流返回我市落戶。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年滿18周歲申請人員簽字);

2、《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原件及影本;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本;

4、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影本, 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非婚生子女的, 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 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 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 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擬遷入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6、現戶口所在地村委會證明;

7、原遷出地村、鄉(鎮)兩級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8、擬遷入地村、鄉兩級政府同意接收落戶證明;

9、擬遷入地村委會公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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