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我市農業戶口人員, 因自然災害原因將戶口遷到外省市, 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等返回我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年滿18周歲申請人員簽字);
2、《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原件及影本;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本;
4、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影本, 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非婚生子女的, 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 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 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 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擬遷入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6、現戶口所在地村委會證明;
7、原遷出地村、鄉(鎮)兩級政府或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8、擬遷入地村、鄉兩級政府同意接收落戶證明;
9、擬遷入地村委會公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