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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票等同於已付款?這些發票的風險點你知道多少?

1、有發票等於已付款。

我國《發票管理辦理》中有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 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因此, 法院認為有發票方為已付款。 所以這就警示我們合同的重要性!在從事交易時, 一定要完善合同。 如果是先開發票後付款等情況存在, 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確。 萬一合同中沒有涉及到, 也無法再進行修改時, 則可以在簽收發票時備註款項未付。

但是, 這其中有一點要注意, 賣方一旦開具發票了, 就會產生納稅義務。 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需要納稅, 很可能會加重負擔。

2、賣方拒開發票。

我國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有規定, 對不開發票行為稅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可處罰款, 對仍不開具發票的, 稅務機關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由稅務機關為相應納稅人代開發票。 如果造成了經濟損失, 買方可以主張經濟損失, 賣方需要承擔。

3、僅憑發票無法證明交易。

法院認為發票僅是結算工具, 是稅收憑證, 不能替代交易合同, 不能充分證明買賣關係。 在實際交易行為中, 通常都是業務先發生, 之後再取得發票。 業務發生時, 會計還沒有介入帳務處理, 等收到發票再入帳, 這就會給企業稅收造成一定爭議。 這個時候如果企業沒有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佐證業務發生的時間, 那麼企業可能面臨法院和稅務機關都不支持的風險。

以上就是三種常見的發票風險, 有業務往來的各位納稅人需要引起重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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