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小林2011年在江蘇宿遷一家公司上班, 4年時間工作認真負責升為運營副總。 去年, 小林在朋友圈轉發一個傳銷公司的宣傳文章。 公司發現後, 以其參加涉嫌非法傳銷組織,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司利益為由向小林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林想不通:自己沒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 發個朋友圈就被辭了, 這叫哪門子事啊!
(圖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龔莉婷法官)
答案揭曉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龔莉婷法官:
首先, 要考察的是非法傳銷組織的認定問題。 我國的對非法傳銷組織的認定部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所以前提要看在國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對這個相關組織認定為是傳銷組織, 在沒有查明確實是傳銷組織的情況下, 以涉嫌非法參加非法傳銷組織解除勞動關係顯然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 要看朋友圈的一個界限問題。 一般而言, 微信號碼是勞動者的私人的社交號碼, 朋友圈的推送行為應當是為他的私人社交行為, 僅僅從朋友圈推送, 沒有辦法推定其以公司的名義對這些組織進行宣傳。
第三, 要考察公司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對這種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約定, 那麼約定的界限在哪還需要進行詳細的查明, 這樣才能對是否構成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來進行認定。
最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一個涉及到這個案件, 就是勞動者是不是觸犯了刑法。 因此即使相關組織被認定為傳銷組織, 小林成為其會員後用微信朋友。 推送相關資訊,
所以, 從上述的四種情況來分析, 我們認為公司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