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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刷臉辦公證,哥哥惹禍,弟弟背鍋?

刷臉時代來臨了。 考勤, 刷個臉就行;付款, 刷個臉就行;證明身份, 刷個臉就行。 臉就是一切!

但要是遇到了不靠譜的撞臉者, 單純地刷臉辦事就會造成麻煩。

今天小編帶來一個孿生哥哥“刷臉”弟弟辦公證的案例, 看看此事惹來了怎樣的麻煩。

哥哥為抵押借貸辦公證

王綱、王祥是一對孿生兄弟, 倆人從個頭到模樣如同“克隆”的一般非常相似。 但在和兩人打過交道的老鄰居們印象中,

王綱做事精明很會算計, 不像王祥為人處事比較敦厚淳樸。

年逾40的王綱多年來一直工作不穩定, 無正當收入。 他與王祥兩人共有一套坐落於上海市普陀區中環外的住房, 且兩兄弟的老父親也因生活困難搬入該房內居住。 王綱和王祥各擁有該房產50%的產權, 先成家的王綱則與妻子在外借房居住。

從小鬼點子就多的王綱, 想做生意又苦於籌措資金無門, 為錢所困的他萌生了借高利貸的想法。 因沒有可供抵押的財產, 他便盯上了與王祥共有的那套價值約200萬元的房產。

王綱知道要拿房產作抵押擔保借款, 王祥肯定是反對的, 一旦投資失敗, 不但自己要負債, 還會牽連王祥和父親都居無定所。 王綱暗暗思忖, 如何既瞞過弟弟,

又能辦妥房產抵押借款呢?

經“高人”點撥, 王綱想到了通過去公證處作公證委託的方式, 神不知鬼不覺地瞞著王祥, 用房產作抵押借款, 等賺了錢再立馬還上款。

2013年9月3日, 擁有上海戶籍身份的王綱擔心上海的公證機構辦事認真, 在精明的上海公證員面前, 若冒充孿生弟弟風險較大, 極易露出馬腳, 甚至可能會偷雞不成反蝕把米, 於是, 經人介紹, 把眼光投向了遠離上海的蘇北。 他不顧路途遙遠, 隻身來到了江蘇省興化市公證處要求辦理委託公證。 王綱以弟弟王祥的身份出現在公證處, 要求辦理個人委託代理民事行為的公證。 王綱順利地騙過了當地公證機構, 於次日拿到了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將兄弟倆名下共有的這處上海房產,

公證為弟弟王祥委託哥哥王綱代為行使相關民事行為。

王綱拿到了興化市公證處的公證書, 開始著手實施自己的“宏偉計畫”。 他找到手裡有90萬元閒錢, 正想通過借貸多掙點利息的孫欣。 孫欣聽王綱說他有套房子可以抵押, 同時又有房屋共有人王祥委託哥哥代為行使民事行為的公證, 雙方便達成了抵押借款的初步意向。

2013年9月9日, 王綱與孫欣一同前往上海某公證處, 簽署《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並以此製作公證書。 公證書認定, 借款以這套房產作抵押, 若王綱違約, 該公證合同即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看到兩份公證書都妥妥地蓋著大紅印章, 孫欣便放心地簽署了借款90萬元給王綱的合同,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 月息為1.8%。 公證書上記載, 王綱及王祥均同意將名下上海市普陀區吉鎮路某號的房屋抵押給孫欣, 作為借款90萬元的抵押。

拿到上海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 孫欣與王綱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 辦妥了這套抵押房屋的登記手續, 孫欣通過銀行向王綱轉帳借款90萬元。 至此, 王綱的計畫進行得一切順利。

被蒙在鼓裡的孿生弟弟

抱著狠狠賭一把的心態, 王綱將這90萬元作為生意場上的最後籌碼, 全部用作一個專案的投資押了上去, 他憧憬著這次自己能好運連連, 贏個大滿貫。

豈料, 事與願違。 王綱生意做得並不順利, 他用房產抵押換來的90萬元, 隨著項目的失敗, 很快又化作了泡影。 眼看借款期滿, 無法償還借款的王綱,竟與債主孫欣玩起了金蟬脫殼的把戲。他避而不見孫欣,因為見了也沒轍,他已經無法再填補90萬元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的窟窿。

2013年11月底,尋找王綱而久久不見其身影的孫欣開始感到隱隱不安,這是不祥之兆嗎?年過六旬的孫欣有些心慌意亂了。

本打算通過民間借貸賺些高利貸的孫欣,見事情不妙,心急火燎地找到上海某公證處,申請公證執行證書來對抵押房屋予以執行。拿到證書後,孫欣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對涉案房產的抵押權予以執行。

法院認為,孫欣提交的公證執行證書符合執行要求,即刻予以受理。然而,當執行法官找到房屋產權人之一的弟弟王祥時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孿生弟弟王祥向法院反映,那個前往興化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委託的人並不是他,而是冒名頂替他的兄長王綱。他一度以為自己身份證遺失了,誰知竟然是被孿生兄長王綱偷走,並在興化公證處冒名頂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出了一份委託公證書。

既然公證內容不實,法院停止了對孫欣公證房屋抵押的執行。申請執行一下子陷入了“死胡同”,讓剛剛看到一絲希望的孫欣,心裡涼了半截。在孫欣眼裡,90萬元也是她全家辛辛苦苦積蓄了半輩子的錢,甚至她還是背著老伴悄悄出借給王綱的,本來是為了賺取高於銀行利息4倍以上的高利貸,誰能想到竟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矛盾的焦點再次“聚集”到始作俑者王綱身上,是王綱一手導演了兩次公證抵押借款的連環套“大戲”。

弟弟起訴抵押借款無效

王祥在與興化市公證處交涉中提出,為何在沒有查清委託授權人的情況下,出具了委託事項的異地委託行為公證書?這一失誤直接導致了上海某公證處製作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王祥更認為,據此公證書使得在自己名下50%的共有房屋被抵押,應認定該公證屬侵權無效的公證,應予以撤銷。

2013年12月23日,興化市公證處接到王祥的投訴後,感覺到事態的嚴重性。公證處承認“公證員審查把關不嚴,導致一系列不良後果”。此後,公證處出具一份公證決定,載明:經查,本處出具前份公證書因事實不真實,依據我國公證法之規定,現決定予以撤銷。前份公證書自始無效。

同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證處獲悉興化市公證處已否定了前份公證書,也坐不住了。是啊,在錯誤公證之上再作出的公證,怎麼可能會是正確的公證呢?很快,上海某公證處也作出了新的決定,部分撤銷含有不真實內容的公證,即王綱是抵押人之一王祥委託代理人的公證內容。

2014年1月7日,手持兩家公證處撤銷公證書的決定,王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證處的《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撤銷設立於上海市普陀區吉鎮路某號房屋之上的抵押。因孫欣是房屋的抵押借款人,也被列入案件當事人。

2014年7月28日,法院一審判決,王綱與孫欣簽訂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對孫欣來說,錢拿不回來,抵押的房子也不算數了,她不能接受!孫欣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2015年3月中旬,二審法院改判孫欣與王綱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無效。

話說兩頭。在王祥起訴確認《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的同時,孫欣也聘請律師于2014年2月中旬,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王綱、第三人王祥、案外人周某(王綱之妻)起訴至法院。

孫欣請求法院判令王綱夫婦歸還借款90萬元,第三人王祥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開庭時,王綱及妻子周某均沒有出現在法庭上,最終,法院缺席判決王綱夫婦共同承擔歸還孫欣90萬元借款的責任。

2015年9月判決生效後,孫欣即申請執行。然而,此時被告王綱已經下落不明,且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於是,法院不得不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那麼,王綱到底跑哪去了呢?原來,王綱2015年9月30日即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他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兩罪並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借款人矛頭指向公證處

被空手套白狼的王綱玩得溜溜轉,孫欣無法咽下這口氣,從王綱處執行不到錢,她再次想要追究公證機構辦錯誤公證的責任。

2016年2月下旬,孫欣以公證損害責任糾紛為由,把興化市公證處、上海某公證處、王綱三被告起訴到法院,並把王祥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王綱賠償其90萬元,兩家公證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孫欣說,興化市公證處出具錯誤的公證書在先,導致自己與王綱在上海某公證處簽署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使得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無效。而當興化市公證處、上海某公證處意識到出具了失誤公證,先後撤銷了瑕疵公證書。事後,法院認為孫欣無權向王祥主張權利,終結了執行程式,建議自己另行起訴索討90萬元。孫欣認為,涉案兩家公證處未盡到充分審查、核實義務,導致了自己的巨額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予以賠付。

興化市公證處辯稱,公證處是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本次公證的,涉案公證是證明委託書簽名,公證機關審查了委託人的身份證、戶口名簿,查看了委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委託書是否當面簽署等要素。公證處認為,本次委託是單方行為,不需要受託人到場,公證員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因王綱與王祥是雙胞胎兄弟,根本無法分辨誰是誰。況且,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書,判決王綱應歸還孫欣90萬元借款,王綱名下亦有房產可供執行,孫欣應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倘若錢款確實無法執行到位,再確認該由誰承擔補充賠付責任。

上海某公證處辯稱,公證處出具《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書,是基於興化市公證處出具的委託公證書,且在辦公證時還專門與興化市公證處作過核實,之後興化市公證處又撤銷了委託公證書,導致本公證處的公證也無奈撤銷,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這90萬元該如何歸還?案件審理中,孫欣堅持己見;兩公證處均認為自己無過錯,不同意賠償;王綱表示其出獄後,會努力歸還給孫欣。

公證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綱故意隱瞞實情,用欺騙手段冒用孿生弟弟王祥名義辦理委託公證,致使該公證書不合法,導致之後公證書連連被撤銷,且《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王綱無法履行歸還借款後的抵押權失效。王綱應承擔一系列公證文書被撤銷的全部民事責任。

興化市公證處在辦理王綱的公證過程中,作了一定的審查、核實義務,但當申請人是孿生兄弟時,應比一般委託公證更需引起重視,除查驗兩人身份證件,更應要求孿生兄弟到場確認。然而,興化市公證處因疏忽大意,被王綱鑽了空子,致使出具了錯誤的公證文書。當該公證處發現公證文書錯誤後,為防止錯誤擴大撤銷前份公證並無不當。但應承擔公證文書被撤銷引起的法律責任,法院酌定興化市公證處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而上海某公證處是基於興化市公證處的委託公證,才出具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且在辦理該公證時專門與興化市公證處對委託公證文書的真實性進行了核查,已盡了審查義務。導致公證文書撤銷並非上海某公證處的原因,故上海某公證處不應承擔公證文書被撤銷後的法律責任。

法院還認為,孫欣的90萬元債權,已得到法院他案判決的確認,應由王綱夫婦承擔還款責任,孫欣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現王綱名下有上海市普陀區吉鎮路某號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在法院執行手段尚未窮盡情況下,孫欣無法計算具體損失。待王綱夫婦的財產執行窮盡後,或仍有損失無法彌補可再行訴訟。2017年2月23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孫欣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孫欣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案後餘思

公證,是我國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據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由於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公證品質直接關係到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應謹慎履行審查職責。對公證機構的過錯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公證機構是否有過錯。

無法償還借款的王綱,竟與債主孫欣玩起了金蟬脫殼的把戲。他避而不見孫欣,因為見了也沒轍,他已經無法再填補90萬元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的窟窿。

2013年11月底,尋找王綱而久久不見其身影的孫欣開始感到隱隱不安,這是不祥之兆嗎?年過六旬的孫欣有些心慌意亂了。

本打算通過民間借貸賺些高利貸的孫欣,見事情不妙,心急火燎地找到上海某公證處,申請公證執行證書來對抵押房屋予以執行。拿到證書後,孫欣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對涉案房產的抵押權予以執行。

法院認為,孫欣提交的公證執行證書符合執行要求,即刻予以受理。然而,當執行法官找到房屋產權人之一的弟弟王祥時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孿生弟弟王祥向法院反映,那個前往興化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委託的人並不是他,而是冒名頂替他的兄長王綱。他一度以為自己身份證遺失了,誰知竟然是被孿生兄長王綱偷走,並在興化公證處冒名頂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出了一份委託公證書。

既然公證內容不實,法院停止了對孫欣公證房屋抵押的執行。申請執行一下子陷入了“死胡同”,讓剛剛看到一絲希望的孫欣,心裡涼了半截。在孫欣眼裡,90萬元也是她全家辛辛苦苦積蓄了半輩子的錢,甚至她還是背著老伴悄悄出借給王綱的,本來是為了賺取高於銀行利息4倍以上的高利貸,誰能想到竟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矛盾的焦點再次“聚集”到始作俑者王綱身上,是王綱一手導演了兩次公證抵押借款的連環套“大戲”。

弟弟起訴抵押借款無效

王祥在與興化市公證處交涉中提出,為何在沒有查清委託授權人的情況下,出具了委託事項的異地委託行為公證書?這一失誤直接導致了上海某公證處製作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王祥更認為,據此公證書使得在自己名下50%的共有房屋被抵押,應認定該公證屬侵權無效的公證,應予以撤銷。

2013年12月23日,興化市公證處接到王祥的投訴後,感覺到事態的嚴重性。公證處承認“公證員審查把關不嚴,導致一系列不良後果”。此後,公證處出具一份公證決定,載明:經查,本處出具前份公證書因事實不真實,依據我國公證法之規定,現決定予以撤銷。前份公證書自始無效。

同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證處獲悉興化市公證處已否定了前份公證書,也坐不住了。是啊,在錯誤公證之上再作出的公證,怎麼可能會是正確的公證呢?很快,上海某公證處也作出了新的決定,部分撤銷含有不真實內容的公證,即王綱是抵押人之一王祥委託代理人的公證內容。

2014年1月7日,手持兩家公證處撤銷公證書的決定,王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證處的《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撤銷設立於上海市普陀區吉鎮路某號房屋之上的抵押。因孫欣是房屋的抵押借款人,也被列入案件當事人。

2014年7月28日,法院一審判決,王綱與孫欣簽訂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對孫欣來說,錢拿不回來,抵押的房子也不算數了,她不能接受!孫欣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2015年3月中旬,二審法院改判孫欣與王綱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無效。

話說兩頭。在王祥起訴確認《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無效的同時,孫欣也聘請律師于2014年2月中旬,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王綱、第三人王祥、案外人周某(王綱之妻)起訴至法院。

孫欣請求法院判令王綱夫婦歸還借款90萬元,第三人王祥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開庭時,王綱及妻子周某均沒有出現在法庭上,最終,法院缺席判決王綱夫婦共同承擔歸還孫欣90萬元借款的責任。

2015年9月判決生效後,孫欣即申請執行。然而,此時被告王綱已經下落不明,且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於是,法院不得不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那麼,王綱到底跑哪去了呢?原來,王綱2015年9月30日即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他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兩罪並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借款人矛頭指向公證處

被空手套白狼的王綱玩得溜溜轉,孫欣無法咽下這口氣,從王綱處執行不到錢,她再次想要追究公證機構辦錯誤公證的責任。

2016年2月下旬,孫欣以公證損害責任糾紛為由,把興化市公證處、上海某公證處、王綱三被告起訴到法院,並把王祥列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王綱賠償其90萬元,兩家公證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孫欣說,興化市公證處出具錯誤的公證書在先,導致自己與王綱在上海某公證處簽署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使得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無效。而當興化市公證處、上海某公證處意識到出具了失誤公證,先後撤銷了瑕疵公證書。事後,法院認為孫欣無權向王祥主張權利,終結了執行程式,建議自己另行起訴索討90萬元。孫欣認為,涉案兩家公證處未盡到充分審查、核實義務,導致了自己的巨額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予以賠付。

興化市公證處辯稱,公證處是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本次公證的,涉案公證是證明委託書簽名,公證機關審查了委託人的身份證、戶口名簿,查看了委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委託書是否當面簽署等要素。公證處認為,本次委託是單方行為,不需要受託人到場,公證員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因王綱與王祥是雙胞胎兄弟,根本無法分辨誰是誰。況且,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書,判決王綱應歸還孫欣90萬元借款,王綱名下亦有房產可供執行,孫欣應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倘若錢款確實無法執行到位,再確認該由誰承擔補充賠付責任。

上海某公證處辯稱,公證處出具《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書,是基於興化市公證處出具的委託公證書,且在辦公證時還專門與興化市公證處作過核實,之後興化市公證處又撤銷了委託公證書,導致本公證處的公證也無奈撤銷,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這90萬元該如何歸還?案件審理中,孫欣堅持己見;兩公證處均認為自己無過錯,不同意賠償;王綱表示其出獄後,會努力歸還給孫欣。

公證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綱故意隱瞞實情,用欺騙手段冒用孿生弟弟王祥名義辦理委託公證,致使該公證書不合法,導致之後公證書連連被撤銷,且《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王綱無法履行歸還借款後的抵押權失效。王綱應承擔一系列公證文書被撤銷的全部民事責任。

興化市公證處在辦理王綱的公證過程中,作了一定的審查、核實義務,但當申請人是孿生兄弟時,應比一般委託公證更需引起重視,除查驗兩人身份證件,更應要求孿生兄弟到場確認。然而,興化市公證處因疏忽大意,被王綱鑽了空子,致使出具了錯誤的公證文書。當該公證處發現公證文書錯誤後,為防止錯誤擴大撤銷前份公證並無不當。但應承擔公證文書被撤銷引起的法律責任,法院酌定興化市公證處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而上海某公證處是基於興化市公證處的委託公證,才出具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且在辦理該公證時專門與興化市公證處對委託公證文書的真實性進行了核查,已盡了審查義務。導致公證文書撤銷並非上海某公證處的原因,故上海某公證處不應承擔公證文書被撤銷後的法律責任。

法院還認為,孫欣的90萬元債權,已得到法院他案判決的確認,應由王綱夫婦承擔還款責任,孫欣可向法院申請執行。現王綱名下有上海市普陀區吉鎮路某號房屋的部分所有權,在法院執行手段尚未窮盡情況下,孫欣無法計算具體損失。待王綱夫婦的財產執行窮盡後,或仍有損失無法彌補可再行訴訟。2017年2月23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孫欣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孫欣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案後餘思

公證,是我國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據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由於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公證品質直接關係到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應謹慎履行審查職責。對公證機構的過錯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公證機構是否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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