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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如何訴訟?

送這份指南讓你學會打官司

近年來, 伴隨著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活躍態勢, 物業服務行業也得到迅猛發展。 因物業引發的各類糾紛越來越多, 涉物業糾紛案件類型也趨於複雜化, 相關法律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統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五年共審理各類涉物業糾紛案件1373件, 其中, 涉物業服務費糾紛占比達73.59%。 物業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當事人再次訴訟的概率遠大於其他類型案件, 而再次訴訟, 雙方往往較難達成和解。

業主知情權並非毫無限制

北京市昌平區某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與A物業企業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約定由A物業企業為該社區提供物業服務。 合同約定A物業企業負責物業檔案的管理, 包括社區的工程圖紙、住房檔案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物管會每半年審核物業管理費收支經營情況, 並會同A物業企業以公告形式告知全體業主;A物業企業每半年向業主公佈其物業管理費收支經營情況, 每個供暖季結束後, 向業主公佈其供暖收支情況。

2012年8月6日, 該社區經備案成立了業主委員會。 A物業企業就社區內中修費收支情況、外供暖服務收費及供暖維修情況進行了說明, 並按照相關規定對2010年、2011年、2012年的物業服務專案收支情況進行了公示。 後雙方產生糾紛, 業委會起訴要求A物業企業公佈包括對外廣告合同、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以及折舊、維修情況在內的7項資料。

因A物業企業否認持有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等檔、未向外簽訂廣告合同, 業委會亦缺乏證據證明,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涉及業主公共利益的資訊資料, 業主委員會主張要求公開、查閱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但物業企業對相關資訊負有披露義務並非毫無限制, 物業企業僅對涉及業主合法權益有關的資訊負有披露義務。 本案中, A物業企業在向業委會的復函以及在建委的公示材料中對涉及的中修費、對外供暖情況及供暖維修情況,

小修費及車位元費的收支情況均予以公佈, 應視為A物業企業已經履行了公示義務。 對於業委會認為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檔類、對外廣告合同、供暖設施設備原始單據以及折舊、維修情況, 因A物業企業否認持有上述檔、單據, 未向外簽訂廣告合同, 故在缺乏證據佐證的情況下, 法院無法支援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拒繳物業費不應損害社區利益

國投文化公司以中海投公司欠付物業費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中海投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物業管理費330萬元。 中海投公司抗辯理由之一為國投文化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不達標, 其拒絕支付物業費系履行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中海投公司的上述答辯理由,

判決其支付物業費。

■法官說法

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實現民法誠實信用等基本理念, 當抗辯行為的結果違背這些民法基本原則時, 就應當予以限制或否定。 物業合同的標的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直接關乎當事人的基本生活, 拒絕履行“公共產品”的抗辯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同時, 物業服務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 涉及全體業主和整個社區的公共利益。 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很多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的, 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賴性, 如果因為物業企業的服務只是存在微小瑕疵或多收了少許不合理的費用, 業主便拒絕繳納全部物業費,

這樣的做法將使其所獲得的收益遠遠小於給物業企業和社區多數業主造成的損害。

涉眾糾紛重在溝通協調

A公司原為延慶某社區的物業服務公司, 其與B物業企業簽訂《授權委託書》, 將該社區業主未交納的物業費轉由B物業企業收取。 後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約定由B物業為社區提供物業服務。 B物業進駐後接管了該社區的物業管理, 並按照原有的標準收取物業費。

因B物業與業主物業服務關係矛盾激化, 該社區業主委員會發佈公告要求於2011年12月31日終止與B物業的物業服務關係, B物業遂如期撤出該社區。

2015年, B物業起訴至法院, 要求該社區30余戶欠費業主繳納物業費。 該案一審審理中, 認定B物業在提供物業服務期間, 有關衛生、安保、綠化、公共設施維護等方面均存在諸多問題。遂對於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採取了打折處理。

二審審理過程中,由於該案所涉業主人數眾多,二審法官親赴延慶該社區,在現場對業主進行明法釋理,針對不同業主提出的抗辯理由,進行現場勘驗,與物業企業人員一起明確社區物業存在的問題,對部分業主提出的不屬於物業服務範圍的事項予以釋明,提示其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矛盾。最終,在長達6個小時不間斷地現場調和後,大部分業主與物業企業當場簽訂調解協定,並即時履行。

■法官說法

對於少部分未達成和解工作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B物業在服務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作為服務方亦存在與業主的溝通不暢問題,但不宜對服務的收費標準作打折處理,故法院依據案件實際情況,對物業服務費酌減,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中國普法

有關衛生、安保、綠化、公共設施維護等方面均存在諸多問題。遂對於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採取了打折處理。

二審審理過程中,由於該案所涉業主人數眾多,二審法官親赴延慶該社區,在現場對業主進行明法釋理,針對不同業主提出的抗辯理由,進行現場勘驗,與物業企業人員一起明確社區物業存在的問題,對部分業主提出的不屬於物業服務範圍的事項予以釋明,提示其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矛盾。最終,在長達6個小時不間斷地現場調和後,大部分業主與物業企業當場簽訂調解協定,並即時履行。

■法官說法

對於少部分未達成和解工作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B物業在服務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違約行為,作為服務方亦存在與業主的溝通不暢問題,但不宜對服務的收費標準作打折處理,故法院依據案件實際情況,對物業服務費酌減,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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