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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論壇|孫中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立、完善與發展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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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78年至今, 我國農村改革已步入第39個年頭, 到2018年就是整整40年了。 廢除人民公社制度,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並把這一體制確立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是農村改革近40年來最重要的制度成果。 建立、完善與發展這一制度, 一直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任務。

(一)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建立, 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這一改革經歷了一個從局部到全面的推進過程。 1979年9月, 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 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 不要包產到戶。 這是中央第一次正式宣佈包產到戶可以作為例外存在的政策檔。

1980年9月,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提出, 邊遠地區和貧困落後的地區要求包產到戶的, 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 可以包產到戶, 也可以包乾到戶。 在得到政策支持後, 1980年末全國實行包產到戶或包乾到戶的生產隊占生產隊總數的比例上升到約2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對包乾到戶初步做出了理論上的闡釋, 指出包乾到戶這種形式, 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礎上, 農戶和集體保持承包關係, 所以它不同於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 而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進一步提出,
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方式具有廣泛的適應性, 既可適應當前手工勞動為主的狀況和農業生產的特點, 又能適應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生產力發展的需要。 並指出, “在這種經營方式下, 分戶承包的家庭經營只不過是合作經濟中的一個經營層次, 是一種新型的家庭經濟”。 到1984年底, 全國約98%的生產隊都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新的經營方式, 標誌著家庭經營作為新型農業經營體制的微觀基礎已經形成。

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立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大體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 1986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提出,

“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應當進一步完善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1991年11月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 “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 並不斷充實完善”。 1998年10月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 “長期穩定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至此,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得到確立。

(二)

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確立雙層經營體制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後,這一制度在穩定中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延長土地承包期,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984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199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一九九八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提出,“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三十年不變”。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並全面規範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並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二是完善雙層經營,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1991年11月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要認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業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目前多數地方集體統一經營層次比較薄弱,要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充實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合算的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群眾要求努力去辦”。並提出積極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家庭經營要向採取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準;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並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兩個轉變”的提出,特別是統一經營由單一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是對改革實踐的科學總結,極大地完善和創新了雙層經營體制。

(三)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改革進入全面深化的新階段。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改革工作,勇於攻堅克難,加強頂層設計,推動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取得了一系列新突破、新發展。主要有:

一是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

二是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搞活土地經營權。2016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提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加快搞活土地經營權。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豐富了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和黨的“三農”理論,為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開闢了新路徑。

三是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範圍內的232個縣(市、區)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四是培育新型經營主體,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2017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提出構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機制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不斷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應市場能力和帶動農民增收致富能力。

五是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推進這項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以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為重點任務、以發展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為導向,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這項改革。這一重大改革的推出,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近40年來,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經歷了建立、完善與發展的不平凡歷程,反映了實踐需求,體現了群眾意願,凝聚了全黨智慧。改革永遠在路上。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變化,這一制度還將不斷得到創新發展,繼續煥發出蓬勃生機和活力,為促進農業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本文作者系農業部總農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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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得到確立。

(二)

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確立雙層經營體制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後,這一制度在穩定中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延長土地承包期,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984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199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一九九八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提出,“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三十年不變”。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並全面規範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並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二是完善雙層經營,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1991年11月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統一經營。“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要認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業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目前多數地方集體統一經營層次比較薄弱,要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步充實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合算的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群眾要求努力去辦”。並提出積極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家庭經營要向採取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準;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並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兩個轉變”的提出,特別是統一經營由單一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是對改革實踐的科學總結,極大地完善和創新了雙層經營體制。

(三)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改革進入全面深化的新階段。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改革工作,勇於攻堅克難,加強頂層設計,推動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取得了一系列新突破、新發展。主要有:

一是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

二是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搞活土地經營權。2016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提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加快搞活土地經營權。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豐富了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和黨的“三農”理論,為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開闢了新路徑。

三是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範圍內的232個縣(市、區)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四是培育新型經營主體,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2017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提出構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機制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不斷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應市場能力和帶動農民增收致富能力。

五是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推進這項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以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為重點任務、以發展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為導向,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這項改革。這一重大改革的推出,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近40年來,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經歷了建立、完善與發展的不平凡歷程,反映了實踐需求,體現了群眾意願,凝聚了全黨智慧。改革永遠在路上。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變化,這一制度還將不斷得到創新發展,繼續煥發出蓬勃生機和活力,為促進農業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本文作者系農業部總農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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