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從今天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獲悉, 初次提交審議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對現行法作出較大修改完善, 緊扣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 檢察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體制, 機構設置和辦案組織, 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要求, 檢察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員額制, 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制度保障作出修改。 其中, 草案新增司法責任制、檢察官辦案組和獨任檢察官、派駐檢察室、人員分類管理、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履職保護等重要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民主法治建設日臻完善, 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 人民檢察院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任務新要求, 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十分必要的。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何曄暉作草案說明時這樣表示。
據何曄暉介紹, 修訂草案共6章60條, 相比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3章28條, 修改完善的量較大。 增加的主要內容有兩方面:現行檢察院組織法1980年1月施行以來,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新規定, 如新疆兵團檢察院等規定;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記者看到, 草案對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規定與憲法、現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關於檢察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體制。 草案在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了檢察院依法設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適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和司法責任制等基本原則。 草案堅持現行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工作體制的規定, 體現檢察一體化原則,
草案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機構、綜合業務機構、檢察輔助機構和司法行政機構作出規定。 如“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 可以設必要的辦案機構。 檢察員額較少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 可以設綜合辦案機構。 ”“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 可以設必要的檢察輔助機構和司法行政管理機構, 也可以讓社會力量參與檢察輔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 完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何曄暉表示, 檢察官辦案組和獨任檢察官是檢察院主要辦案主體, 草案對檢察官辦案組的組成、主任檢察官和獨任檢察官的辦案許可權、法律文書的簽發等作出規定, 並根據“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 規定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草案對派駐檢察室作出專門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 可以在監獄等場所設立檢察室, 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 ”同時, 草案認為設置檢察室應嚴格掌握,
在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要求方面, 草案根據現行檢察院組織法和刑訴法等, 對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對審判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等檢察院職權作出規定, 並進一步完善職權。 草案努力做到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 將現行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進行偵查”, 修改為“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權的具體情形,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主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定。 根據新修改的民訴法、行政訴訟法, 草案在檢察院職權中增加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在檢察院人員管理方面,草案進一步明確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職責,規定“檢察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領導本院檢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工作”,檢察長應“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草案規定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對檢察官錄用和遴選,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員警的基本職責作出規定。
對於檢察官員額制,草案規定:檢察官實行員額制;檢察官員額根據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最高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此外,草案還對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制度保障作出規定。草案對檢察官履職、加強資訊化建設、檢察官職業保障作出了進一步規定。草案規定: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建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檢察院人員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檢察院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檢察工作需要。
轉自“檢察日報”公眾號
草案在檢察院職權中增加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在檢察院人員管理方面,草案進一步明確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職責,規定“檢察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領導本院檢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副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工作”,檢察長應“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草案規定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對檢察官錄用和遴選,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員警的基本職責作出規定。
對於檢察官員額制,草案規定:檢察官實行員額制;檢察官員額根據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最高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此外,草案還對檢察院行使職權的制度保障作出規定。草案對檢察官履職、加強資訊化建設、檢察官職業保障作出了進一步規定。草案規定: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建立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制;檢察院人員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檢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檢察院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檢察工作需要。
轉自“檢察日報”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