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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國務院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 杜絕“一棒子打死所有”局面出現
在《辦法》第三條中, 明確指出兩大類不屬於無證無照的經營活動:
其一,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
其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辦法》放寬了非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範圍, 其實是降低了民眾創業的門檻,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發展。
對此,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說, 辦法為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 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變革。
第二, 政府部門相互合作, 分工協調
《辦法》出臺與落實後, 需要各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合作, 才能有力推動相關工作的進程。
因此, 《辦法》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另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密切協同配合, 利用資訊網路平臺加強資訊共用;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 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 明確處罰規定, 實行“處罰有度”
在《辦法》中, 明確指出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另外, 為了加強實行的力度, 《辦法》對於無證無照經營還加重了“違規成本”, 指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 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 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無證支付危害大, 《辦法》落實太重要無證支付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危害客戶資金安全, 引發局部風險事件。 無證機構不受相關監管規定的約束, 其直接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和預付卡發行, 自行控制和支配相關資金,
二是危害支付資訊安全, 助長犯罪行為。 無證機構由於缺乏安全保障措施, 極易造成客戶資訊洩露、帳戶資訊側錄等風險以及偽卡、盜刷等風險事故、案件。
三是無底線競爭, 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無證機構在經營過程中, 常採取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方式, 並主要通過變造交易、偽造業務類型以及切機、跳碼等違規方式實現, 對持證支付機構經營造成壓力, 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同時無證機構大量開展虛假宣傳, 誤導消費者、商戶, 出現風險事件後引發投訴、維權, 導致群眾對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產生質疑。
此次《辦法》的全面落實,也嚴懲無證支付機構的違法行為,“斬草除根”,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為市場、行業提供更好的發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原文:
此次《辦法》的全面落實,也嚴懲無證支付機構的違法行為,“斬草除根”,為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為市場、行業提供更好的發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