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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北京女子“被精神病”二十年 誰之過?

王雪 王豔

北京的崔樺(化名)女士在默認自己“被精神病”二十年後, 因為工資的原因, 陷入與北京市遠大中學長久的拉鋸戰中。 崔樺堅持自己沒病要求返校, 校方認為其無法自證未曾有精神病史拒絕予以接納。

事件回顧

1986年, 崔樺在當時的北京市遠大中學任會計, 事業編制。 1995年, 崔樺因意外感染甲型肝炎住院治療, 此後又因肌腱受損等原因, 休養了將近一年時間。 在時任校總務主任袁某的建議下, 崔樺提前退休。 但是, 崔樺並沒有辦理退休手續, 並且從“退休”那個月開始, 崔樺漲了80元工資。

1998年, 校總務主任袁某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給了崔樺, 疾病種類寫著“精神”兩個字, 證件核發單位欄上, 蓋著“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海澱區殘疾人聯合會”兩枚紅章。 殘疾證上沒填家庭住址, 殘疾等級一欄也是空著的。 袁某的解釋是:辦了這個證, 學校的校辦工廠可以免交一些稅費。

想到這也算是給學校做“奉獻”, 崔樺也說什麼。

幾年前, 工資普漲, 退休和在職的職工都一起漲, 可是崔樺的賬上沒多一分錢。 崔樺去學校問原因時才明白, 她並沒有退休, 而且在“自行退休”的這段時間她也沒上班。 根據時任校長的說法, “退休”和“在職”兩個先決條件她都不具備, 當然不存在漲工資的可能性。

為此崔樺找到了海澱區教委。 海澱區教委人事科的科長約崔樺去協商工資問題, 提出每月增加180元的處理意見, 崔樺當即表示認可。 之後, 崔樺認為自己既然沒退休, 就應該回去工作。 然而由於她有“精神殘疾”, 學校拒絕接受她回校工作。

2016年底,崔樺向北京市殘聯反映後, 海澱區殘聯經調查, 已核實校方1998年申請為崔樺辦理一代殘疾人證提交的材料不全,

認定發證無效。 校方稱海澱殘聯等出具的說明不具有合法性, 並以《中小學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為依據, 以“你不能證明你曾經沒有得過精神病”為由, 拒絕崔樺返校。

網友觀點

網友“我是你的手電筒”:我感覺這件事殘聯有很大問題, 既然崔不是精神病, 為什麼會給崔鑒定為精神病, 併發殘疾證。 應該追究發證機關的責任。

網友“一個熱心的郵遞員”:崔不到30歲就假裝提前退休, 那她退休以後就是拿空餉了?崔之前的行為就有問題, 拿了這麼多年的空餉都沒追究你責任呢, 你現在還要漲工資, 豈不是錯上加錯!?

網友“海上裘千仞”:很明顯, 事實上崔不是神經病。 當年學校為了避稅給崔辦殘疾證,

現在是否應該讓學校補交稅款?

網友“翻車魚”:崔這種行為顯然就是一種詐騙行為, 既然默許了自己以特殊身份退休, 已經多拿了錢, 魚與熊掌是不可兼得的。

網友“糖果蝸牛”:雖然不知道殘疾證學校是如何讓辦下來的, 但是為什麼提前退休前有效, 之後又說無效, 殘聯頒這個證的程式是不是有點問題。

律師解讀

針對網友提出的問題, 小編採訪到了京師律師事務所楊坤律師。

楊律師認為, 崔樺的行為不違法, 也不涉及犯罪。 同時, 校方沒有為校職工辦理殘疾人證的資格。 校方要求自證的行為不合法, 校方違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與事業單位的員工的管理規定。

楊律師表示, 殘聯存在違規操作,

殘聯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殘疾證的全部材料, 本案中殘聯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 並沒有按照“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統一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審核及發放殘疾人證。

辦理精神殘疾證明流程:

1.殘疾人申請:向當地村委會/社區/殘聯申請

2.鎮(街道)殘聯初審

3.醫院鑒定:由縣定點殘疾鑒定醫院的評定醫師按照殘疾標準進行鑒定

4.縣殘聯登記審查, 網上報市殘聯審批

5.市殘聯審核批准, 發放證件

辦理精神殘疾證明流程所需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

3.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4.醫院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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