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猥褻兒童罪, 對2017年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車站候車室實施猥褻兒童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法律和規定, 對於在車站等公共場所猥褻不滿十二周歲兒童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堅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罪有應得!
本期編輯:胡洪江、蔣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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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猥褻兒童罪, 對2017年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車站候車室實施猥褻兒童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法律和規定, 對於在車站等公共場所猥褻不滿十二周歲兒童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堅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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