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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有新規

昨日, 《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宣貫培訓會在深圳銀湖會議中心召開。 根據新修正的《條例》, 原本由水務部門單一負責為主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將根據實際情況, 由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交通、人居環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設、建築工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 做好有關工作。

據悉, 深圳自1995年在全國首開城市水土保持先河, 《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於1997年頒佈實施, 並於2017年4月27日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 5月16日實施。

深圳市法制辦環資法規處副處長覃保珍介紹,

新的規定更改了水務部門單一責任制, 比如, 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 應當同時檢查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採取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發現問題, 應當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 並及時通報水務主管部門。

此外, 《條例》新增“三同時”的細化規定, 在罰則方面也進行了較大調整, 在全國首度將不開展水土保持施工圖設計的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和個人列入處罰範圍。 同時, 在全國水土保持管理領域首例採取雙罰制, 對存在違法行為的, 將對生產建設單位、主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同時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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