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楊某均系廢品收購者。 2016年9月2日, 楊某將一密封的白鐵皮箱立方體送到田某的廢品收購站, 田某在對該鐵皮箱進行氣割作業時突然爆炸, 並導致周圍可燃物起火。 田某身體被燒傷, 花去醫療費86790元, 楊某支付了其中的2000元。 經消防部門鑒定, 引起爆炸的原因為鐵皮箱內殘留有甲醇。 田某的傷殘鑒定等級為一個8級兩個9級。 田某要求楊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0萬元。
本案中, 田某、楊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且均系廢舊金屬物品的收購者, 對危險物品的處置應具有一定的警惕性。 楊某將裝有甲醇的鐵皮櫃載運到田某的廢品收購處進行交易時, 既沒有告知田某內裝何物, 也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而是直接將危險源置於田某廢品經營處, 導致田某被燒傷結果的發生, 楊某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田某作為廢舊金屬收購者, 取得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
結合本案案情, 法院應判決楊某對田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其餘40%由田某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