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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說」青春正好 莫入歧途——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件警示篇

擁有青春, 就擁有了一份瀟灑和風流;擁有青春, 就擁有了一份燦爛和微笑。 但這些都不足以成為你犯錯的理由!

近年來,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件頻發,

逞強逞能要面子、為哥們兒義氣、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等, 都可能使未成年人走向違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今天, 小編通過幾個真實的案例, 以案說法, 明確法律的紅線, 以此警示廣大群眾, 尤其是未成年人, 遇事要冷靜, 千萬不要“一言不合, 拳腳對陣”, 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案例一

2015年5月14日21時許, 被告人邱某福與好友王某天、“麼壞”三人騎摩托車, 在澄邁縣金江鎮某寺廟內, 發現被害人邱某益, 王某天便叫邱某福與“麼壞”下車打邱某益。 邱某益見狀便轉身逃跑。 “麼壞”手裡拿著鐮刀追趕邱某益, 期間, 邱某福也跟在後面追趕。 隨後, “麼壞”將邱某益絆倒, 並持刀在邱某益身上砍了5、6刀, 後王某天騎摩托車載邱某福和“麼壞”逃離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邱某益系左上肢被損傷, 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福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邱某福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2016年12月6日, 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邱謀福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拘役四個月, 緩刑四個月。

案例二

2016年5月23日1時許, 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和林某召、陸某漫(二人均另案起訴)在澄邁縣金江鎮某KTV門口遇見與之前與其發生過矛盾的鄭某偉, 便提議毆打鄭某偉, 陸某漫、戴某穎和徐某敬同意幫忙。 戴某穎將鄭某偉騙到澄邁縣金江鎮地坡嶺一偏僻處時, 林某召手持鐵鏟、陸某漫手持木棍下車沖上去欲毆打鄭某偉, 鄭謀偉見狀便逃跑。 後在某酒店門口摔倒, 被林某召、陸某漫追上手持鐵鏟、竹棍毆打。

約二分鐘後, 林某召、陸某漫跑坐上等候在該酒店路口接應的戴某穎、徐某敬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

該酒店的保安發現鄭某偉倒在地上,

便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民警和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時, 發現鄭某偉已經死亡。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和同夥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致一人死亡, 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其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 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2017年7月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戴某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徐某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三

被告人林某群因與王某雲等人有過矛盾,便對王某雲等人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9日22時許,林某群與好友許某達、王某勇等人,在澄邁縣金江鎮某路口發現王某雲,便沖上對王某雲進行毆打。期間,林某群先拿石頭砸到坐在摩托車上的王某雲的頭部,王某雲隨即倒在地上,接著,林某群便上去對王某雲拳打腳踢。隨後,被告人林某群和許某達、許某勇等人便逃離了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雲頭部所受的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群夥同他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群犯罪時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10月30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與生理發育階段的特殊性,自我意識增強但自製力尚差,上述的三起案例中,被告人有的因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有的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觸犯了法律,釀成惡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檢察官提示

1、未成年人要審慎交友,遇事要冷靜,不能因為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更不能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小題大做而害人害己;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永遠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2、家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要多關心、多引導、多溝通;發現孩子有吸煙、飲酒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最大限度地讓孩子少犯錯誤。

3、學校要多開設一些法治教育的課程,讓同學們明白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讓同學們體會遵紀守法的重要性,鼓勵同學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案例提供/曾燕玉

2017年7月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戴某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徐某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三

被告人林某群因與王某雲等人有過矛盾,便對王某雲等人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9日22時許,林某群與好友許某達、王某勇等人,在澄邁縣金江鎮某路口發現王某雲,便沖上對王某雲進行毆打。期間,林某群先拿石頭砸到坐在摩托車上的王某雲的頭部,王某雲隨即倒在地上,接著,林某群便上去對王某雲拳打腳踢。隨後,被告人林某群和許某達、許某勇等人便逃離了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雲頭部所受的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群夥同他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群犯罪時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10月30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與生理發育階段的特殊性,自我意識增強但自製力尚差,上述的三起案例中,被告人有的因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有的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觸犯了法律,釀成惡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檢察官提示

1、未成年人要審慎交友,遇事要冷靜,不能因為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更不能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小題大做而害人害己;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永遠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2、家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要多關心、多引導、多溝通;發現孩子有吸煙、飲酒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最大限度地讓孩子少犯錯誤。

3、學校要多開設一些法治教育的課程,讓同學們明白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讓同學們體會遵紀守法的重要性,鼓勵同學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案例提供/曾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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