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青春, 就擁有了一份瀟灑和風流;擁有青春, 就擁有了一份燦爛和微笑。 但這些都不足以成為你犯錯的理由!
近年來,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件頻發,
今天, 小編通過幾個真實的案例, 以案說法, 明確法律的紅線, 以此警示廣大群眾, 尤其是未成年人, 遇事要冷靜, 千萬不要“一言不合, 拳腳對陣”, 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案例一
2015年5月14日21時許, 被告人邱某福與好友王某天、“麼壞”三人騎摩托車, 在澄邁縣金江鎮某寺廟內, 發現被害人邱某益, 王某天便叫邱某福與“麼壞”下車打邱某益。 邱某益見狀便轉身逃跑。 “麼壞”手裡拿著鐮刀追趕邱某益, 期間, 邱某福也跟在後面追趕。 隨後, “麼壞”將邱某益絆倒, 並持刀在邱某益身上砍了5、6刀, 後王某天騎摩托車載邱某福和“麼壞”逃離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邱某益系左上肢被損傷, 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福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2016年12月6日, 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邱謀福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拘役四個月, 緩刑四個月。
案例二
2016年5月23日1時許, 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和林某召、陸某漫(二人均另案起訴)在澄邁縣金江鎮某KTV門口遇見與之前與其發生過矛盾的鄭某偉, 便提議毆打鄭某偉, 陸某漫、戴某穎和徐某敬同意幫忙。 戴某穎將鄭某偉騙到澄邁縣金江鎮地坡嶺一偏僻處時, 林某召手持鐵鏟、陸某漫手持木棍下車沖上去欲毆打鄭某偉, 鄭謀偉見狀便逃跑。 後在某酒店門口摔倒, 被林某召、陸某漫追上手持鐵鏟、竹棍毆打。
約二分鐘後, 林某召、陸某漫跑坐上等候在該酒店路口接應的戴某穎、徐某敬駕駛的摩托車逃離現場。
該酒店的保安發現鄭某偉倒在地上,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和同夥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致一人死亡, 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戴某穎、徐某敬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其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 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2017年7月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戴某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徐某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三
被告人林某群因與王某雲等人有過矛盾,便對王某雲等人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9日22時許,林某群與好友許某達、王某勇等人,在澄邁縣金江鎮某路口發現王某雲,便沖上對王某雲進行毆打。期間,林某群先拿石頭砸到坐在摩托車上的王某雲的頭部,王某雲隨即倒在地上,接著,林某群便上去對王某雲拳打腳踢。隨後,被告人林某群和許某達、許某勇等人便逃離了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雲頭部所受的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群夥同他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群犯罪時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10月30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與生理發育階段的特殊性,自我意識增強但自製力尚差,上述的三起案例中,被告人有的因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有的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觸犯了法律,釀成惡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檢察官提示
1、未成年人要審慎交友,遇事要冷靜,不能因為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更不能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小題大做而害人害己;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永遠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2、家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要多關心、多引導、多溝通;發現孩子有吸煙、飲酒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最大限度地讓孩子少犯錯誤。
3、學校要多開設一些法治教育的課程,讓同學們明白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讓同學們體會遵紀守法的重要性,鼓勵同學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案例提供/曾燕玉
2017年7月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戴某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徐某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三
被告人林某群因與王某雲等人有過矛盾,便對王某雲等人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9日22時許,林某群與好友許某達、王某勇等人,在澄邁縣金江鎮某路口發現王某雲,便沖上對王某雲進行毆打。期間,林某群先拿石頭砸到坐在摩托車上的王某雲的頭部,王某雲隨即倒在地上,接著,林某群便上去對王某雲拳打腳踢。隨後,被告人林某群和許某達、許某勇等人便逃離了現場。
經海南省澄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雲頭部所受的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澄邁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群夥同他人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群犯罪時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10月30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與生理發育階段的特殊性,自我意識增強但自製力尚差,上述的三起案例中,被告人有的因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有的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觸犯了法律,釀成惡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檢察官提示
1、未成年人要審慎交友,遇事要冷靜,不能因為哥們兒義氣喪失理智,更不能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小題大做而害人害己;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永遠不觸碰法律的底線!
2、家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要多關心、多引導、多溝通;發現孩子有吸煙、飲酒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最大限度地讓孩子少犯錯誤。
3、學校要多開設一些法治教育的課程,讓同學們明白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讓同學們體會遵紀守法的重要性,鼓勵同學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
案例提供/曾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