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你們的監督, 我的立功終於得到了認定。 ”日前, 浙江省第一監獄服刑人員范肖剛(化名)在拿到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後, 激動地對浙江省衢州市三衢地區檢察院駐該監獄檢察室的檢察官說。
2013年7月, 1990年出生的范肖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後在浙江省第一監獄服刑。 “我的立功咋不算?”2016年底, 一臉鬱悶的范肖剛向三衢地區檢察院駐該監獄檢察室提出申訴, 稱他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後, 曾向公安機關揭發朱某的犯罪行為, 並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抓捕, 具有立功表現,
受理了范肖剛的申訴後, 駐監檢察官們及時審查了相關證據材料, 並向原辦案公安機關發函瞭解情況。
經審查查明, 2012年12月, 范肖剛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 他為了立功, 揭發了朱某販賣毒品的行為, 並協助公安機關對朱某實施抓捕, 當場繳獲甲基苯丙胺40餘克。 朱某拒捕並駕車逃跑。 之後范肖剛又領著公安人員到朱某暫住的出租房內, 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40餘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0餘克、氯胺酮片劑10餘克。
2013年7月, 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對范肖剛作出判決, 因朱某當時尚未歸案, 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對立功的認定, 因此法院對他揭發並協助公安抓捕朱某的行為沒有進行評價, 量刑時也沒有予以考慮。
2014年8月, 朱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2015年4月, 溫州市中級法院以朱某犯販賣毒品罪, 判處其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因范肖剛揭發而被查獲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氯胺酮片劑數量均在法院判決中被予以認定。
瞭解清楚情況後, 駐監檢察官們認為范肖剛具有揭發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朱某的行為, 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范肖剛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但因現實因素, 原審判決時對這一影響量刑的情節未納入考量。 為此, 三衢地區檢察院於2016年12月向浙江省第一監獄發出檢察建議, 建議在對范肖剛下次呈報減刑時依法將他的立功表現納入減刑幅度考量因素。
浙江省第一監獄接到檢察建議後, 隨即對范肖剛立功事實作了進一步核實。 今年7月, 該監獄以范肖剛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為由向衢州市中級法院提請減刑11個月。 近日,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依法裁定對范肖剛予以減刑11個月。
(文字:范躍紅 陳飛 舒國勇 編輯:要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