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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讓人?只靠自覺遠遠不夠!

為響應國家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號召, 不少城市都發出了車讓人的倡議, 比如西安、成都、青島等。 伴隨著主流媒體的稱頌, 也有不少車友吐槽,

明面上是倡議, 暗地裡如果司機不禮讓行人, 被攝像頭拍到了罰200扣3分, 誰還敢不讓啊。

閑著沒事的小編去考據了一下, 其實「車讓人」的起源地——杭州, 最初在推行時也是採用一手胡蘿蔔一手拿大棒的方式。 2009年, 杭州發生了轟動一時的70碼事故, 政府下定決心整治公共交通, 於是開始採取措施:一方面媒體大力報導宣揚, 截取多處行人向車主豎起大拇指、鞠躬感謝的照片激勵車主;另一方面完善基礎設施, 在路口處架起了交通信號燈與違拍攝像頭, 從法律、道德兩個方面著手, 敦促車主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 這才有了今天的文明杭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遇行人橫過道路, 應當避讓。 而「車讓人」所約束的, 也主要是轉彎車輛和穿越無信號燈路口的車輛。 行人和機動車同時出現在路口時, 行人處於弱勢狀態, 因而禮讓行人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行人的安全。

另一方面,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相對行人佔用更多的公共資源, 行人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本身已經是一種自我約束行為。 因此, 當車輛到達人行橫道之前, 應當提前減速;如果遇上行人正在通過就應該停車讓行, 確保行人最後的權利得到保障。

當然, 「車讓人」後面還有一句「人守規」, 作為行人自然也要遵守交通規則, 乖乖走斑馬線等紅燈,

不亂穿馬路不走路玩手機。 反正我自從學會開車以後, 走路老實了不少, 路上那麼多車, 說不定哪輛裡邊就坐著個馬路殺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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