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2017-08-2923:30:41
據瞭解, 2015年8月, 陳先生在微信群裡發起了前往密雲區的騎行活動。 活動約定在公司集合出發, 具體線路由陳先生設定。 活動當天, 劉先生駕駛自己的哈雷摩托車前往某公司位於北京東潤展廳的大貿店與大家集合。 當天下午13時50分, 當騎行車隊行駛至北京市密雲區石城鎮黃土梁村時, 劉先生不慎撞到了路邊標誌杆, 並隨後跌至道邊溝內。 三個多小時後, 被送至醫院救治的劉先生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庭上, 陳先生回憶稱, 發生事故的山路有連續轉彎和下坡, 路旁也有相應的提示。 他認為,
被告公司認為, 公司與劉先生之間僅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劉先生購車後雖參加了其組織的騎行學院, 但學院的培訓早在騎行活動前一個多月便已結束。 並且, 劉先生在購車時曾與公司簽訂《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定》, 承諾其參加任何騎行活動都必須遵守相應的法規, 並同意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任何傷害, 故劉先生的不幸身亡與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先生組織此次騎行活動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同時根據其他車友的證言可知,
該案承辦法官史震在接受採訪時指出, 劉先生增駕摩托駕駛資格尚在實習期, 按照相關規定不應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但公司對此並未進行嚴格審查。 而騎行活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摩托車的技術要求比在普通公路上更高,
最終, 朝陽法院一審判令某公司賠償劉先生的家人死亡賠償金588762.83元、喪葬費13871.55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此案宣判後, 劉先生的家人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 被告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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