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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騎哈雷摩托車意外身亡 北京一商貿公司被判賠償62萬餘元

法制晚報2017-08-2923:30:41

據瞭解, 2015年8月, 陳先生在微信群裡發起了前往密雲區的騎行活動。 活動約定在公司集合出發, 具體線路由陳先生設定。 活動當天, 劉先生駕駛自己的哈雷摩托車前往某公司位於北京東潤展廳的大貿店與大家集合。 當天下午13時50分, 當騎行車隊行駛至北京市密雲區石城鎮黃土梁村時, 劉先生不慎撞到了路邊標誌杆, 並隨後跌至道邊溝內。 三個多小時後, 被送至醫院救治的劉先生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庭上, 陳先生回憶稱, 發生事故的山路有連續轉彎和下坡, 路旁也有相應的提示。 他認為,

相較普通道路, 這樣的路段對於初學者雖然較難, 但難度有限。 事故發生後, 自己對劉先生進行了救助, 並第一時間聯繫了醫院、公安及公司, 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公司認為, 公司與劉先生之間僅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劉先生購車後雖參加了其組織的騎行學院, 但學院的培訓早在騎行活動前一個多月便已結束。 並且, 劉先生在購車時曾與公司簽訂《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定》, 承諾其參加任何騎行活動都必須遵守相應的法規, 並同意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任何傷害, 故劉先生的不幸身亡與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 陳先生組織此次騎行活動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同時根據其他車友的證言可知,

活動的參加者有理由相信陳先生是代表公司組織的騎行活動, 故應由公司承擔相應後果。 公司通過員工陳先生組織騎行活動, 應對此次騎行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但陳先生在微信群中曾表示此次騎行活動屬於休閒型, 而其選取的騎行線路不僅包括多彎山路, 還需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卻在騎行過程中並未安排救援車輛, 也未制定應急預案, 應認定公司在騎行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史震在接受採訪時指出, 劉先生增駕摩托駕駛資格尚在實習期, 按照相關規定不應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但公司對此並未進行嚴格審查。 而騎行活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摩托車的技術要求比在普通公路上更高,

所投入的精力和體力也要更多, 雖然此次事故並非在高速公路上發生, 但公司在騎行活動的道路選擇上仍存在一定過錯。 關於《哈雷大衛森騎乘者承諾協議》是否可以成為公司免責的依據一節, 法院認定,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 該協議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 其中關於公司免責的內容應屬無效, 不能成為其免責的依據。

最終, 朝陽法院一審判令某公司賠償劉先生的家人死亡賠償金588762.83元、喪葬費13871.55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此案宣判後, 劉先生的家人當庭明確表示不上訴, 被告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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